【摘要】:为此,支持单个职工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学说逐渐从现行法律依据中找到立足之地,并对前述“限制说”的理由展开了批评。秉承“支持说”的学者试图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找出支持其观点的上位法依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额外增加债权人身份的限制条款,实际上是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精神。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限制单个职工提起破产申请的传统做法逐渐受到质疑。特别是,对于离职后的职工债权人而言,其工资性报酬通过执行仍无法清偿时,如果秉持职工债权人不能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观点,实际上是剥夺了职工获得清偿的最后一道权利。为此,支持单个职工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学说逐渐从现行法律依据中找到立足之地,并对前述“限制说”的理由展开了批评。所谓“内涌式”,是指滋生于我国本土、由内到外逐渐扩大影响力的一种思维模式。
秉承“支持说”的学者试图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找出支持其观点的上位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尽管该条规定没有就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对该条规定进行文义解释,即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职工债权人同样属于债权人的范畴,应当具有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启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额外增加债权人身份的限制条款,实际上是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精神。实践中,已有个别省份的法院试图受理单个职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如江苏省高院曾出具文件表明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16](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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