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英国破产法》在第122条中将不能清偿(Unable to pay its debts)列为公司的一般破产原因,并在随后的第123条中规定了不能清偿的内涵。根据该法第123条(1)(a)~(e)的规定,构成不能清偿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对公司拥有750英镑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以法定形式发出书面的要求债务人偿付到期债务的请求,并送达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且公司在随后的3周内未支付该金额或提供担保或提出和解以合理满足债权人的;②公司不能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命令等执行依据的;③法院有足够证据认定公司在债务到期时无力清偿的。[29]不难发现,前两种情况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可直接被认定为不能清偿的破产原因情形,而第三种情况则是在无列举情形产生时将判定是否存在不能清偿的裁量权交予法院。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行为与经营状况等,根据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去具体分析判定是否构成不能清偿。[30]
根据判例法,英国法院在认定不能清偿时主要有以下要点。首先,债务人须是通过任何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从商业经营的视角出发,考察债务人当时的全部债务、全部资产、经营状况、盈利预期、潜在借款对象等因素,判断债务人是否确实不能清偿债务。[31]若债务人虽无足够的现金或资产用于清偿,但其有“显著的可能性”(significant probability)能够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获得借款或通过变卖资产筹措资金以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构成不能清偿;当然,若可以证明债务人在新借贷合同到期后仍可预期地无力偿还该贷款,则仍构成不能清偿。[32]此外,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能够允许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延期再做清偿,或是无证据表明债权人要求在债务到期后立即偿还的,则该笔债务将不被认定为不能清偿的债务。[33]其次,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仅需要考虑已到期的债务,还包括一定的还未到期的未来债务。如前所述,鉴于是否构成不能清偿依赖于对债务人整体资产状况的判断,故应考察的债务不仅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时到期的债务,还应考虑既存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existing debts payable in the future)以及或然与潜在的债务(contingent and prospective liabilities),若它们将在合理的未来(reasonably near future)到期且届时债务人无力清偿,则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34]最后,在债权人获取债务人经营信息较为困难时,可以依靠某些事由推定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一般而言,在债权人请求履行后债务人仍拒绝清偿一项无争议的债务,债务人即可推定为不能清偿,[35]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其未清偿是基于其他原因。[36]其他推定事由包括债务人的管理人员承认其公司无可供债权人执行的资产、公司在运营费用之外无财产可提供给债权人进行清偿、存在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要求清偿等。[37](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