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记录封存立法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扩大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中对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仅仅适用未成年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记录作为个人行为的污点历史,对个人的心理和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带来负面的影响。我国目前对犯罪记录的处理主要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开放,适用的范围相当窄。由于犯罪存在情节严重与轻微之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与犯罪的情节轻微相互挂钩。刑事速裁程序中大量的醉酒驾驶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社会性危害不大,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对于这部分的犯罪人员应当比照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现柔性司法(www.xing528.com)
有学者明确指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封存)制度,即犯罪记录消灭(封存制度)乃世界多国司法实践的通例,避免后续升学、就业、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消除对抗情绪,促进罪犯改造、更好回归社会,也利于保障罪犯家庭,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5]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中对犯罪记录的人的入学、入伍和就业等方面的限制非常多,甚至在某些敏感领域延伸到犯罪人的子女入学就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且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实际上很多轻微的刑事案件,譬如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案件等,还有的过失犯罪案件等,由于犯罪的性质并不严重,因此对其进行附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完全可以解决因犯罪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这部分人在接受惩罚和社区矫正之后一定时期没有犯罪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现代司法正义不仅是刚性的,也应当是柔性的具有人文关怀的司法,这是现代司法文明进步的应有之意。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应和了这种柔性司法的人文主义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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