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速裁程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对于实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机制,被害人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害人对速裁案件程序启动的影响
被害人对速裁程序的启动是否享有制约权,在速裁程序的试点中就有争议。适用速裁案件程序的案件大都有被害人,如果速裁案件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而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那么必然会影响速裁程序适用的比例。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被告人的犯罪侵害,必然会产生对被告人产生愤恨的情绪,这种情绪必然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速裁程序中任意地支持被害人的情绪宣泄,必然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当然,认罪认罚本身应当包含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寻求被害人的谅解。由于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十分紧张,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并不能必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在决定是否是可以适用速裁案件方面,检察机关固然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不能把被害人的意见作为“刚性”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而应当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方面的具体表现来作出相应的决定。在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决定权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外,检察机关在具体程序的适用上具有主导性。法院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对于检察院的速裁程序的建议,一般应当尊重其程序决定的权力。总之,被害人在速裁程序的选择权方面不应被赋予法律上的实质或刚性意见,否则这种刚性的意见在实践中被滥用就可能对速裁程序的选择产生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发挥。
(二)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影响(www.xing528.com)
被害人对量刑建议是否具有影响力?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被害人对速裁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的影响力必须受制于一定的范围。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6条的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被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必然会涉及赔偿损失和是否谅解等刑事和解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检察院在量刑建议方面的决定和安排。被害人在量刑方面的权利与在程序启动方面的权利相比更具“刚性”。当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提供了更多机制上的空间,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得被告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达到其期待的量刑上的宽宥,获得了程序法的实质性的保证。同时,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这些规定都体现出速裁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基本的讼权利的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被害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照此推理,也当然不影响对速裁程序的适用。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对于被害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速裁程序获得从宽处理的配套的救济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利。毫无疑问,被害人提出抗诉的成本很高,同时被二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概率也很小。因此,被害人通过抗诉的方式来实现权利救济显然并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由于在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在量刑意见方面主要是控辩双方协商的合意,虽然有法律规定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因诉讼时间成本等因素,对被害人的意见往往采取选择性忽视。笔者认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通过其代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的协商实现。可以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制度,对于速裁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的,被害人没有代理律师的,有权通过法律援助机关获得代理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方面应当享有法定程序上署名意见的权利,并在量刑建议上明确记载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对量刑的意见,以为法院审理和量刑提供确切的意见参考,保证被害人的权利表达能够清楚地传递到速裁案件的审判法庭。同时,在速裁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出席法庭表明被害人的意见。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虽然对被害人在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是相当原则的,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被害人在速裁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的权利保护机制还需根据实践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关的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