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是否有权参与速裁程序问题,学界有不少的讨论和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从保障诉讼权利和维护程序稳定性的角度,被害人不宜作为诉讼主体对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进程产生影响。[1]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速裁程序中被害人虽然在诉讼进程中不是主导因素,但是并不能排除其在程序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应当加强和保障被害人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利保护,明确其主导程序进程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应当特别关注其在参与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获得民事赔偿等合理诉求的权利等。[2]笔者认为,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只要有被害人,被害人就应当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控辩协商和对量刑建议提出独立的意见等。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或者赔偿损失。这些条件的规定,其实就是使被害人有权独立参与刑事速裁程序,并实质地影响程序的选择和案件的进程。
被害人作为刑事速裁程序中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并影响诉讼进程,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实体性利益和相关诉讼权利的实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受害方,承担着精神、身体或财产方面的损失,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恢复其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身心具有重要的价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就包含着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对于被害人来说就是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如果被害人不能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就无法制约刑事速裁程序的进程,其实体利益的实现就缺乏程序性机制保障,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建议也就很有可能忽视甚至损害被害人的实体性利益或权利。此外,被害人作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独立诉讼主体,有助于刑事和解和促进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虽然不能绝对地支配和影响诉讼进程,但是其在程序中的意见或者建议对于程序的推进并不总是消极的,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能够在司法机关的协调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谅解,不仅有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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