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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上诉权的程序机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多数的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上诉是针对量刑过重提出的。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制度设计中并没有涉及对被告人的上诉权的限制。如果试图通过立法来禁止上诉或者通过法院的内部审查限制上诉权,这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法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

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上诉权的程序机制

(一)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需要程序回转

有学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结束后被告人上诉,就是对原来的认罪答辩的否定,由此原来的速裁程序的启动基础就不存在,因此必须进行程序回转,由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情况的程序回转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上诉人不仅否认自愿认罪,而且否认指控的罪名和量刑,这种情况如果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存在证据上的问题,就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从实证研究的数据上看,这种情况在速裁程序上诉的案例中极为罕见。大多数的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上诉是针对量刑过重提出的。如果被告人上诉仅仅是表示量刑过重或者对财产赔偿存在争议,二审法院一般可以直接审理,不应当进行程序回转,再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实际上区别上述情况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程序回转带来更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是否需要程序回转,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被告人上诉的诉求和理由等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二)被告人正当行使上诉权的保障机制

1.被告人上诉应当有辩护律师代理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上诉的,至少说明被告人对速裁判决的结果表示不满。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速裁程序的法律帮助或者控辩协商的失效。二审期间,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必须有专业的辩护律师代理,没有辩护律师的,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由于速裁程序的上诉案件涉及被告人对此前的程序中的认罪认罚的否定,必然有其内在的复杂性,因此仅仅由值班律师来代理或辩护就无法满足被告人的上诉权的行使和保障。由于速裁程序上诉案件的数量毕竟很少,不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带来严重的负担。辩护律师接受速裁程序案件的上诉人的委托,应当审查被告人在原速裁程序中的认罪是否自愿和明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问题。辩护律师的实质性代理和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正当行使上诉权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被告人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www.xing528.com)

根据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速裁程序二审审理案件很少开庭审理,绝大部分是书面审理。二审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不可避免要占用更多的诉讼资源,因此书面审理就成为常态。理论上,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充分理由或证据,上诉仅仅是策略性或投机性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就可驳回上诉,对于这类案件完全可以书面审理。但是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涉及定罪不准和关键证据的核实以及重要量刑情节的查证和确认等问题,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上诉的仍然应当开庭审理,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

(三)防止速裁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

从国际上看,为了防止在特别快速处理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必须对其上诉权有所限制,有三种模式:其一,可以要求被告人在量刑答辩中必须明确声明放弃上诉权,美国就是这种模式。其二,在立法中明确禁止速裁案件中认罪的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俄罗斯就属于这后一种模式。其三,德国的模式是对被告人的上诉权由原审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被告人具有滥用上诉权的动机,就直接驳回其上诉的请求,不再给予其启动上诉程序的机会。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制度设计中并没有涉及对被告人的上诉权的限制。如果试图通过立法来禁止上诉或者通过法院的内部审查限制上诉权,这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法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在认罪答辩和量刑建议确认环节,可以统一要求被告人放弃上诉权。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放弃上诉权,则不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另外,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剩余刑期不满3个月,在执行方面可以协调看守所和监狱部门,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可选择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避免被告人因希望留所服刑的策略性上诉,损害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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