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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的实证考察结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检索到的全国上网的刑事一审速裁案件中的上诉案件为14 982件。此外浙江、四川、山东等6个省市的速裁案件的上诉率低于5%。值得注意的是湖北速裁案件的上诉率最高,占全国上诉案件的三分之一,这说明湖北省的速裁案件的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背后的原因。湖北省2019年度速裁案件的上诉案件虽然达到326件,但是只有1件被改判,200件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125件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的实证考察结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9年”“速裁程序”“刑事二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通过筛选共计获得研究样本1092份裁判文书。2019年检索到的全国上网的刑事一审速裁案件中的上诉案件为14 982件。据此,全国刑事速裁案件的上诉率大约为0.769%。

(一)刑事速裁上诉案件的罪名类型

2019年全国刑事速裁程序上诉案件1092件,共涉及42个罪名,其中盗窃罪占比32.2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比21.70%,危险驾驶罪占比20.42%,这三种案件占据了上诉案件的74.35%。此外,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上诉率为3.57%,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率为2.11%,其他种类的犯罪上诉率相对比较低。可见,速裁案件的上诉案件主要集中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数量比较多的几种犯罪上,并没有反映出特别异常的情况。

表12-1 2019年度刑事速裁案件中不同犯罪的上诉率

续表

续表

(二)刑事速裁案件上诉的区域分布

2019年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刑事速裁程序上诉案件,其中湖北最多,有326件,占全国上诉案件的29.85%,其次为北京,有125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11.45%;江苏上诉的速裁案件为108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9.89%;重庆上诉的速裁案件为98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8.97%;福建上诉的速裁案件为93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8.52%;广东上诉案件为83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7.60%;湖南上诉的速裁案件为59件,占全国速裁上诉案件的5.40%。此外浙江、四川、山东等6个省市的速裁案件的上诉率低于5%。上诉率不到1%的省市有河北、河南、黑龙江等15个省市。值得注意的是湖北速裁案件的上诉率最高,占全国上诉案件的三分之一,这说明湖北省的速裁案件的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背后的原因。

表12-2 2019年度全国各地速裁案件上诉的案件分布

(三)2019年度速裁案件上诉理由类型化(www.xing528.com)

在2019年度的速裁案件的上诉裁判文书中,其中以裁定书的形式有1044件,以判决书的形式为48件。在上诉理由中,包含无明确上诉理由的检察机关抗诉启动二审的情况;上诉理由中事实型的情况有二,一是定罪证据不足,二是认为指控事实与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中量刑情节型,一般是上诉人主张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经济困难、疾病等情节应当给予更轻的量刑。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的上诉属于综合型,即上诉人在上诉中的具体理由涵盖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程序违法、技术错误中的任意组合。还有部分理由不当型,是指上诉理由为留所服刑或拖延进监狱服刑时间。此外还有理由不详型一般表述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在判决书中的依法改判的案件中,上诉理由最多的是纯粹量刑型,这种类型在文书中一般表述为“上诉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次是量刑情节型,其中最多的就是上诉人和其近亲属在二审期间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上诉案件的裁定书中最多的是理由不详型,上诉人仅仅表述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但这种类型后续的结果往往伴随着申请撤回上诉。这种上诉往往是为了某种程序上的利益而进行的策略性上诉。

表12-3 速裁案件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的理由的类型

(四)刑事速裁案件的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类型化分析

速裁案件上诉一般改判的较少,大多数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在1092件的速裁上诉案件中,其中1044件的二审裁定书基本没有对一审判决结果有所改变。湖北省2019年度速裁案件的上诉案件虽然达到326件,但是只有1件被改判,200件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125件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主要集中在48份判决书文书样本中,如下表所示,依法改判的大多数情形是增加适用缓刑,还有减少量刑中的主刑刑期。当然主刑刑期增加的为第三位,这种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上诉人由于提起上诉而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改判的情况看,多数案件是趋于轻缓化,特别是缓刑的适用在上诉的判决中也超过20%。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的控诉案件中主刑部分增加的案件也接近15%。以上的数据表明,在速裁上诉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被裁定驳回,但是仍然存在案件受到改判或者获得比原审更加轻缓的判决,这实际上就是为速裁案件策略性上诉提供“窗口”。上诉制度的存在决定了速裁案件必然会有极少数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由于上诉权是绝对权,并不要求上诉的被告人提出符合相当条件的上诉理由,即便不提上诉理由,也可单方面启动上诉。速裁案件的上诉权作为绝对权,必然会导致二审的审查,不可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速裁程序设置的初衷相违背。在上诉权保留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上诉速裁案件的处理态度和方式需要进行规范性研究。

表12-4 速裁案件中的48份改判的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的类型

表12-5 2019年度速裁案件上诉案件的裁判结果的不同类型

注: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般情况有二:其一,法律适用错误予以改判;其二,量刑不当,予以改判,量刑不当包含主刑、附加刑、缓刑的准确适用,也包含其他处罚措施如收缴赃物、责令退赔。

速裁案件二审判决中因量刑不当改判的有27件,表述为原判遗漏量刑情节、二审期间新增量刑情节,譬如增加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退赃获取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法律适用错误的有15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有6件。驳回上诉的裁定书有1034件,其中给出的普遍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书中也有10件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给出的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上述速裁案件裁判理由的表述看,除了维持原判外的其余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表述都比较概括,缺乏比较充分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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