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央司法机关可以就审判方式的改革授权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试点。书面审理方式属于审判机关的内部机制的改革,由两高两部组织一定范围的授权试点即可,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专门授权。试点地区仍然可以选择有丰富律师资源的比较发达的地区,充分保障书面审理中被告人的权利。对于试点方面比较成功的有代表性的单位,组织经验观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司法解释或修法。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审理在初期可以由最高法院组织试行,类似于过去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方式,并不需要修改刑事诉讼基本法律就可实施。
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审理的适用范围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到速裁程序立法适用的所有案件。第一步,在试点阶段可以规定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书面审理;第二步,在试点成熟的经验基础上,将书面审理的方式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书面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推进必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协同进行,使书面审理的方式改革能够稳步推进,确保实现速裁程序的书面审案件达到公正与效率高度统一。
最后,建立和规范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的裁判流程。书面审理并非无正当程序的审理方式,书面审理的方式仍然要规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包括认罪自愿性的审查、权利告知程序、认罪认罚合意量刑的确定方式,书面审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改革与规范,等等。这些程序性的事项是保证书面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条件。书面审理并非完全放弃法官的司法功能,虽然不开庭,但是法官必须对案件的事实和审前的程序性推进的各项事项进行实质意义的形式审查,依法确保签署的刑事判决书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265页。
[3]马可:《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探索》,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0年第4期。
[4]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5]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www.xing528.com)
[6]胡熙瞳:《对刑事速裁程序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反思》,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7期。
[7]郜资源:《南宁市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共审理72起刑事案件》,载南宁法制网:http://www.nnfzw.gov.cn/news_show.asp?id=10171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8日。
[8][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2页。
[9]贾志强:《“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0]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 2015-Y0026号),第111页。
[11]贾志强:《“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2]李倩:《德国刑事诉讼快速审理程序及借鉴》,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