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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中可以在特定的案件中采取不开庭的书面审形式。因此,在速裁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完全可以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在审前程序已经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合意的量刑建议。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中可以在特定的案件中采取不开庭的书面审形式。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是否可以进行书面审?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主要理由是:其一,国外与我国的入罪门槛和犯罪轻微的判断标准不同。国外的入罪门槛比较低,譬如违警罪相当于我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国外已经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如果盲目借鉴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其二,审前阶段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未达到省略庭审的程度。我国被追诉人律师帮助制度、辩护制度和知悉权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难以真正确保被追诉人与控诉方之间诉讼合意的有效性。[11]应该说这两个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以这样的两个理由完全否定书面审的方式的可能性,理由上可能还不是很充分,因为这两个理由的条件都可以根据立法和司法的情况发生变化,且目前变化的条件已经比较大。所以,对于书面审的方式的改革仍然要抱有乐观的期待。

首先,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与审理方式并非不可以进行二次切分。譬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虽然可以简化,但是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逻辑上,速裁程序中可能判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在案件的轻微的程度上与国外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基本吻合的。因此,在速裁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完全可以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此外,国际上的处罚令适用的范围也有扩充的趋势,譬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加入了2a,将处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轻微”犯罪扩充至“轻罪”案件。[12]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审前权利保护得到大大加强。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利保护随着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全可以实现被指控人的审前有效法律帮助等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另外对于法律和诉讼权利等的知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立了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都要对认罪的被告人进行权利告知,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www.xing528.com)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控辩协商机制的突破,为速裁程序创设书面审方式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了速裁程序审前合意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认识案件的性质和认罪的后果,就量刑与检控方达成一致,并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具结书。这在审前程序已经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合意的量刑建议。实际上法院已经将案件的裁量司法权出让给检察指控机关。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于控辩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只要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量刑签署接受的书面意见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再继续开庭审理。如果我们实际观察各地法院的速裁程序的庭审过程,很多案件都是在三五分钟内走完程序并宣判。这种程式化的程序已经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庭审的应有功能。这类案件所耗费庭审的时间和司法资源已无实际意义,因此采取书面审的方式能够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更加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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