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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审判方式规范化改革路径详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特别是速裁程序审理方式的不规范的问题突出,刑事速裁程序审判方式的规范化问题已经是紧迫的任务。而如果被告人选择由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则案件必须移送刑事法院按照正式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此时治安法院对审理程序的适用没有裁量权。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为催生中国特色的治安法庭提供了契机。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审判方式规范化改革路径详解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特别是速裁程序审理方式的不规范的问题突出,刑事速裁程序审判方式的规范化问题已经是紧迫的任务。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在性质与程序的内部构造上存在显著的混同问题,刑事速裁程序必须独立于简易程序,并且具有与简易程序更加显著的区别,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效能。

(一)探索建立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治安法庭

英国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具特色部分是其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制度。该项制度集中规定在《1980年治安法院法》。治安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1980年治安法院法》表I中所列的犯罪,一般如非重大的偷窃、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等。对于此类犯罪,被告人一般可以自行选择审理法院。如果被告人选择由治安法院进行审理,则案件由治安法院进行简易审判。但是,治安法院在案件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上仍然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案件性质过于严重,不宜由治安法院进行审理,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理。而如果被告人选择由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则案件必须移送刑事法院按照正式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此时治安法院对审理程序的适用没有裁量权。治安法庭与纯粹的单一刑事法庭相比,其最大特点是其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在保证快速的同时具有对犯罪人综合性预防矫治和被害人的恢复性司法功能。治安法庭或者社区法院在我国的建立非常有必要,而且具有现实操作性。治安法庭也是除英国之外,其他很多国家采行的制度,美国和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有较成熟的治安法庭制度。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为催生中国特色的治安法庭提供了契机。中国学界对治安法庭的讨论已经基本上形成共识。[5]从长远看中国治安法庭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配置的多元化,也有利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国有的地方也开始在速裁案件中积极探索治安法庭的建立,譬如北京市海淀区的轻微案件专门的治安速决法庭。可以考虑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未来立法中,对治安法庭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进行有限度的设计。在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中,应当允许有些地方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建立专门的刑事治安法庭,作为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专门审判组织。当然在初期可以首先在发达地区或其他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进行专门的治安法庭的试点,为未来在全国范围创设治安法庭积累经验。

(二)建立健全法院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值班律师在速裁庭审中的功能

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4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根据笔者的调研,试点中在广州等地区都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但是调研中也发现相当部分的试点法院并没有在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2017年8月的两部三高《值班律师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职责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两部三高《值班律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落实法院值班律师制度具体实施机制。

在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制度创新,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是新生事物,在法院设立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和出庭规则需要创新规范。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应当具有不同的功能。看守所值班律师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应急的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而法院值班律师主要是为进入审判阶段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审判前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方便了被告人在审判前就其关心的问题向值班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在速裁案件中,由于法庭审理程序被高度简化和程式化,因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可避免会受到削弱。在此情况下,在审判前阶段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职权主义模式主导我国诉讼结构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法庭上的诉讼权利保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结构被简化,现在遵循的是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处于消极地位,法庭获取的信息来源于侦查和起诉方提供的案卷,诉讼的结构中的对抗性弱化。法院的值班律师并不代表法院,而是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保证庭审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院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使法庭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把这些信息转化成当事人主义框架下法庭可以取舍的信息,有利于法庭作出更公正的判决。法院值班律师制度需要解决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第一,法院派驻的值班律师是否可以阅卷,如果可以阅卷,值班律师的阅卷应当有哪些限制?笔者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法律咨询并不能满足被告人的案件需要,或者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疑点需要核实等,在法院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主审法官批准,同意其进行阅卷。但是,值班律师在阅卷后,对于其核实的相关证据或法律适用问题,在给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同时向法庭提出书面意见,为法庭审理案件作为参考。

第二,在法院派驻的值班律师是否可以出庭,如果可以出庭,值班律师在法庭中的角色?笔者认为,在法院的值班律师可以在速裁案件中出庭,但是在法庭中的角色就是提供法律咨询,并不具有独立辩护人角色。值班律师的性质和功能决定其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但是并不具有独立辩护人的功能。在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专业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即时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值班律师就可以现场提供法律问题的解答,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至于值班律师是否可以在法庭上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如果被告人现场授权值班律师代为辩护,值班律师同意作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值班律师在速裁案件的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并对是否采纳作出具体的说理。

(三)完善被告人在速裁庭审中相关答辩和陈述的规则设计(www.xing528.com)

被告人在速裁庭审过程中的答辩和陈述主要包括对自愿性认罪答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确认及最后陈述三个方面内容。在速裁法庭审理的速裁程序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速裁程序法庭实质审理清单规则。美国的认罪答辩或陈述的实质性的审查机制值得中国借鉴。速裁程序在法庭的实质审查方面,可参考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刑事司法标准规则》中的《有罪答辩准则》来制定中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罪答辩规则。具体包括,认罪前的权利告知和相关认罪问题的解释,包括伪证罪的后果、被告人享有的包括辩护权在内各种基本诉讼权利、认罪的后果、认罪后法院在判决上的权力等;明确对认罪的撤回、上诉的条件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对认罪事实的确认和审查;明确有关认罪后的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罚金罚款、刑罚执行方式;等等。对速裁案件应当建立实质审理的清单制度,规范有关庭审活动,对被告人的自愿性认罪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严格掌握和实质查明,而非形式查明。强化量刑环节,增加有关量刑的释法、训诫和教育的内容,增强法庭的权威和法庭的法治教育功能。目前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形式化问题比较突出,特别缺乏案件审理的个性化,影响了法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速裁审理不能因为追求速度而严重淡化或削弱法庭树立法治权威和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虽然作了很大的简化,但是仍然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从实际观摩的庭审情况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大都是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希望能够从轻判决,或者表示要汲取教训和重新做人,等等。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陈述实际上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实质性意义并不大,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可以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即便取消被告人的陈述,也并非对被告人的权利侵犯。[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实际上是包含在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之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以看作是司法机构赋予被告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虽然这种辩护权在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愿意接受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希望法庭从轻判处刑罚。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的辩护价值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会显得苍白无力,对法庭的判决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毕竟是司法机构赋予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判,从保障控辩审的诉讼结构的完整性的角度,保留并确保速裁案件的庭审中的被告人陈述的意义仍然非常重要。对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有些法官已经习惯于无视,这并不正常。对于被告人的陈述,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对于其陈述中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积极回应。这不仅是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被告人对法庭的司法活动产生尊重或者敬畏感,有助于被告人在执行刑罚阶段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和进行行为矫正,有助于刑罚执行之后能够尽快融入社会

(四)探索和推进信息技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广泛应用

刑事速裁程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和内部行政流程来提高效率之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很多地方譬如北京、上海、广东和山东等试点法院采用网络视频的技术来实现提审、电子阅卷和被告人视频远端出庭工作,较大大幅度提高速裁案件审理的效率。当然,视频审理案件受制于一定的外部条件,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网络软硬件设施基础好,技术人员配备较强,就比较容易利用网络技术来实现远程视频审理。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最大优势在于不需要被告人来到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指定的视频室内就可以接受审讯。但是,视频审理刑事速裁案件也存在一些弊端,譬如,法庭审判的亲历性受到弱化,当事人对法庭审理的仪式感感受不深,对于法庭的庄严性和权威性的感觉不强,降低法庭本身对被告人的仪式感和教育感。另外,受制于视频网络的资源的限制,法庭采用视频审理的案件更加注重程式化审理,案件审理的个性化特点不明显,缺乏法官和被告人之间的有效互动,对案件事实的庭审查明也带来一定的障碍。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视频审理的案件应当加以规范和限制,为了保证速裁案件的质量,必须限制速裁案件进入视频审理的数量。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视频审理案件已经逐步常态化。例如媒体报道的广西南宁市两级法院视频审理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具体做法[7]:

2020年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两级法院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案”,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视频提审、开庭审理、案件宣判、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远程见证以及检察院沟通协调案件等。期间,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72件92人。其中,市中院书面审理二审案件45件、提讯64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类案件27件28人,当庭宣判率达74%。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尽可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尽快高质高效的审结案件,南宁市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看守所沟通协调,通过法院与看守所连线的方式视频开庭。目前,南宁市第一看守、武鸣、马山、隆安共9个远程视频讯问室已全部投入使用,辖区内的其他看守所已相继建立了视频讯问点,基本实现了视频审理全覆盖,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保障防控疫情庭审“不打烊”。视频审理案件的具体做法包括:①利用远程视频进行律师见证。2020年3月3日,兴宁区法院针对4起刑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因没有律师见证无法签订书面具结书的问题,安排了专门的远程视频见证室,对见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见证完成后,分别对上述4起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据悉,这是广西首次在审判阶段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进行认罪认罚见证。②利用远程视频开庭。2020年3月4日,良庆区法院与看守所、检察院三方视频连线,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6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庭审中,借助远程视频系统实现了语音、视频、物证展示等多项实时传输。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历时40分钟审理了6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被告人。2020年3月4日,市中院集中选取了7件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承认其犯罪事实的二审案件,依法对9名被告人进行讯问。讯问前,法官、书记员均戴着口罩进入法庭,法官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连线武鸣区看守所。讯问时,法官再次确认各原审被告人同意适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随后依法有序对各被告人展开讯问。讯问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编辑并生成,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当场传送并打印给被告人查看、确认、签字。当天上午仅用时2小时便完成了对7件刑事案件9名被告人的讯问。这些讯问虽然通过网络进行,但整个讯问过程程序规范,画面流畅、声音清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然,司法机关在广泛应用视频审理的方式提高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的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技术手段,忽视对案件审理的质量控制。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中涉及有争议的事实或证据需要通过庭审进行来现场确认的,都必须慎用视频审理的方式。虽然视频审理速裁程序案件已经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但是运用视频审理案件的范围和限定的条件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通过总结经验来规范和明确,防止和避免技术的过度适用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五)探索和完善建立保护隐私的不开庭审理的规则

不公开审理要成为速裁案件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固定下来。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要求除非特别规定,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公开审判在保障审判的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其自身的信誉和隐私。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人基于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而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案件的审理而受到额外的损害。德国学者就指出,德国的刑事处罚令不仅节约了司法系统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因为避免公开审判所引起的麻烦和影响名誉的后果而吸引了许多被告人。[8]传统上,只要被告人犯罪都要公开审理,不顾及被告人在审理中的感受,这个过程其实是对被告人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与惩罚。在特别轻微的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建立有条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对轻微案件的被告人的隐私、名誉和信息进行有限度的保护,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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