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不起诉的比例比较低,很多案件虽然轻微,但是仍然起诉导致被告人处于定罪和承担刑罚的状态。有学者在研究中对36个不起诉案例进行了分析:在36个案例中,相对不起诉3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4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标注“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25件,标注刑事和解不起诉7件。[10]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适当扩大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犯罪的预防和改造。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不起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构成犯罪,且在程序上符合起诉要件的侦查终结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裁量权,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非犯罪化思潮的必然产物,是诉讼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必然趋势。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机关恰当运用酌定不起诉,它既让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尽快摆脱刑事追究程序,恢复原有的正常生活工作,同时又让国家践行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刑罚本身是一种心理和身体自由的惩罚,不论是肉刑、身体刑或自由刑都是如此。刑罚一旦适用,很难逆转,不可弥补。由于定罪处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很大。因此,根据案件的实际,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初犯且犯罪后强烈表示认罪悔罪,并有积极的行动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鼓励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对犯有恶劣罪行的人不能放弃刑罚,但对特别轻微的犯罪,如果过分强调用刑罚去严惩,不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结果很可能是坚定了他们继续作恶的决心,甚至可能引发新的严重犯罪,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的因素。
其次,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程序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起诉,使案件不再进入审判程序,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结案件,有助于分流刑事案件的审判,减少法庭审判的压力。虽然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但是案件分流,特别是审前的分流的效果并不明显,加大审前起诉阶段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可以为后续的司法资源的节省提供更多的保障。目前司法机关的不起诉案件在认罪案件中不到10%,实际上这个比例完全可以再提高。对于刑事案件中适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应当考虑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如果不起诉的案件控制在20%左右,那么法庭审理案件的压力就会有比较大的降低。不起诉案件由于不需要法庭审理,更不需要后续的社区矫正的执行环节,因此在司法资源的节省方面具有更大的空间,有助于将司法资源配置给更为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有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水平的整体提升。由于制度上的问题,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于不起诉案件、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仍然有比较大的拓展和改革创新的空间。(www.xing528.com)
最后,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检察机关作出的不逮捕、不起诉决定都属于终结诉讼的功能,具备准司法裁决的性质。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对于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的公诉裁量权,创新审前程序在犯罪控制与起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时代共识。事实上,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为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不起诉率提供了契机。过去,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实际应用率并不高。这里面的因素主要是不起诉的内部审批的流程比较复杂,有的检察官对案件采取不起诉心存顾虑,担心有徇私舞弊之嫌,因此不敢大胆在案件中运用。在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大背景下,不起诉制度可能面临更多的监督评查,给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和责任追究带来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提速,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具有更大更多的自主权。特别是精准量刑建议的赋权,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的刑事判定上享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好更加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具有现实的挑战性。公诉裁量权首先在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和相对简化的刑事速裁程序中应用,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相关经验,有助于在普通程序、刑事和解等其他复杂程序中更多更大胆地采用不起诉制度分流刑事案件。总体上看,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运用不起诉方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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