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实际上是法院和检察院对量刑权力的再分配,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性的问题。根据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官采纳的情况中,有超过84%的被调查的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但是也有15%的检察官回答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另外,问卷中的开放性问题也显示,有的地方的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在同类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差别较大,甚至同时期起诉的同类型的案件量刑建议差别很大;有的对退赃、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未全面收集,造成量刑建议不准确;有的没有进行层级计算或者依法进行吸收并合,而是直接加减,量刑建议的量刑幅度甚至超出法定最高刑;另外对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量刑情节没有充分考虑,造成法院的调解难度加大,限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可见,量刑建议的不规范化是审查起诉阶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目前的量刑建议方面存在问题比较多。[2]例如,部分案件公诉机关在提量刑建议时,存在仅就主刑部分提出量刑建议,对附加刑部分未作明确的情况,如部分案件罚金的具体数额不明确;有部分案件,在同案犯另案处理时,公诉机关未兼顾另案处理的已决犯及未决犯的量刑情节,或者在与已决犯相平衡的同时,一轻到底,未给情节更轻的未决犯留有余地;几乎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量刑建议上均没有体现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区别;各县市区之间出现类似案件量刑建议不统一的情况,导致法院在量刑时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部分案件中是精准量刑,法院的在量刑时如何采纳,争议也很大。此外,对外地籍被告人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的,未事先开展社区矫正调查工作,法院立案后开展审前调查时社区矫正机关不同意接受矫正的,会导致无法判处缓刑或判处缓刑后无接收单位的情况发生;公诉机关个别量刑建议对是否适用缓刑未予明确。有被告人反映检察官称量刑建议只能建议主刑刑期,缓刑届时由法院决定,被告人由此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法院阶段后称受检察官误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被告人未全额退赃、附带民事赔偿未全额赔偿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仍建议适用缓刑,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如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的,须先行解决退赃及赔偿问题。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若认为不妥,是否可以作为排除情形而不予采纳。如果公诉机关未提出缓刑建议,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是否可以判决采纳其量刑建议的同时直接适用缓刑?这些问题具体处理方式,都需要上级法院予以明确和统一。
根据浙江高院提供的材料,刑事速裁程序中因量刑建议问题导致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降低效率。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在法院提出意见后,不愿意更改,导致无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去变更,司法资源浪费,庭审效率不高。同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有的只是做到基本事实清楚,但是缺少退赔追赃情况,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造成不能快审快结,失去了适用该程序的意义。②取证倒退。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公安、检察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可能放宽了证据的要求,取证没有到位。③诉审合一。审判人员经常接到公诉人的电话,提起要起诉案件的量刑建议,有未审先定,诉审合一的嫌疑。④托底、“甩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消化”部分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分案件的倾向,一些被告人在庭审完毕后表示“其实我是不认罪的,但是检察院和我说不签具结书就要判一年(或更久)”。由于我国没有对认罪认罚规定一审终审,一旦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将很难处理。(www.xing528.com)
由于量刑工作,传统上由审判机关行使,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也是在审判机关范围内试点的。因此,这里存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量刑上是否可以达到契合的问题。目前由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主要是法院范围内的试点,法院在量刑规范和操作经验方面相比检察院具有显著的优势。量刑建议中确定性量刑被改的比例高于幅度型量刑,也就是幅度量刑建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些法院更倾向于幅度量刑,而对确定性的定点量刑不予认可,因为量刑的具体化和确定化属于法院的司法权。刑事速裁程序推开之后,检察院在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方面,确实有一个如何解决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量刑指南,客观上导致了辩诉交易适用率有较大的提升,主要是由于美国的量刑规范指南具有比较清晰的指引,这使得案件结果的预期判断更加客观和可靠。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配套改革,规范统一量刑指南是必备的法律工具。借鉴国外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量刑问题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量刑操作指南,为法院、检察院和辩护律师提供可供参考的基础性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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