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在法庭上的功能和作用,学术界研究不够,实务界创新探索也不多。虽然刑事速裁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是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可有可无。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具有法庭辩护的功能。律师辩护虽然受制于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但是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并不能排除律师的独立辩护的法律地位。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的辩护并不受被告人签署的认罪具结书的约束,其具有独立的法律辩护的主体地位。
首先,律师法庭辩护对于被告人的定罪是否可以提出与量刑建议不同的辩护意见。如果律师对定罪有看法,只要本身对被告人的权利维护或量刑减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律师辩护本身完全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角度展开。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这种帮助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是又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因此,关于定罪的意见,律师完全可以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不同的意见。
其次,律师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建议是否可以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的共识,并且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或指定的值班律师签署确认,因此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对该量刑建议不应当发表不同的意见。但是,这不是绝对,如果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发生了情势变更,譬如被告人在财产赔偿方面有新的进展,该因素此前并未被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考量,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根据新的情况请求在量刑建议的基础再进一步克减。此外,如果在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之后,律师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新的对于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譬如立功等,辩护律师也可以根据新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原来的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或减轻。(www.xing528.com)
再次,律师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证据是否可以发表不同的质证意见。根据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要求,法庭不进行质证,但是不进行质证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不提出证据审查的意见。刑事速裁程序为了提高效率,对于控辩双方已经确认并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不进行质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师就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便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之前辩护律师对定罪量刑的每一份证据都需要认真审查,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补充新的证据,如果发现对案件的定性或量刑具有重大价值,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仍然可以要求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质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最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发表辩论意见。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可以省略法庭辩论。从司法实践的案件审理中观察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很少发表系统的辩护意见。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本身程序简洁,律师在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且量刑建议已经为被告人确认的情况下,律师的法庭辩论就失去了反驳的前提。但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由于量刑建议并不必然为法官所接受,辩护律师就量刑建议可以在辩论阶段发表必要的看法,通过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认罪等情节,请求法院接纳量刑建议,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势变更,可以提出在量刑建议确定的量刑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予以从轻或减轻。辩护律师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仍然维系控辩审的结构,刑事速裁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控辩审结构的瘫痪,相反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审的结构微缩化,但并不是消亡,辩护律师作为控辩审的结构中的重要一极,应当在庭审中积极发挥其辩护律师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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