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明确写入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办法中,这也是比较大的进步。律师参与自愿认罪往往在侦查阶段,但是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而是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至于在侦查的什么节点上听取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如何听取,如不听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都没有规定。目前的规定虽然有进步,但是操作性的意义并不大,特别是在值班律师权利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听取意见且缺乏正当程序保障的权利,在实践中无法达到其目的,对自愿性认罪认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都无法实现制度上的保障。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的作用还有待继续加强。
律师有效辩护的保障是律师享有阅卷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卷宗主义盛行,因此律师阅卷对于保障有效辩护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值班律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没有侦查阶段的在场权和阅卷权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上签字本身就缺乏足够的基础准备。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有权到审查起诉的机关进行阅卷,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对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事实基础和法律适用才能有比较清楚的认知。但是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没有侦查阶段的在场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上的签字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执业风险。(www.xing528.com)
由于值班律师在很大程度上要担负委托辩护律师的职责,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办案律师前来阅卷。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为值班律师的阅卷提供便利。目前这样的制度只在部分地方的司法机构实行,在立法层面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的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阅卷权都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暴露了立法的漏洞。虽然值班律师阅卷可能会增加值班律师的工作量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但是从保证程序公正、案件事实基础和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上看,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并非可有可无。笔者建议,两高三部应该修改《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或者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这个并不存在太多的法律障碍。只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并增加相应的工作报酬,这项权利的落实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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