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样本显示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全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律师辩护的比例仍然很低,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相距甚远。这说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仍然有很大的空间,其中区域性差别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速裁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而且也直接影响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法制实施的统一。从样本数据中可以看出,速裁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全国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率相当低,远远低于同期全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速裁案件中的都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都需要律师参与具结意见书的签署,但是从裁判文书中看出,各地在执行这一法律方面存在显著差距。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指定辩护制度还没得到有效实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论是适用速裁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律师辩护方面的要求都应当保持一致。从样本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律师辩护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速裁案件律师辩护的区域性差别仍然比较大。在选取的四个样本中,上海和武汉的律师辩护率要高于西安和北京。令人惊奇的是,北京速裁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的比例相当低,各项指标都显著低于其他三个城市。北京作为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速裁案件中刑事辩护比例如此之低,确实反映出各地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异和问题。由于样本研究的局限,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比例就更令人担忧。对于速裁案件律师辩护的区域性差别的研究揭示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实施上的严重失衡,这说明刑事辩护制度本身还存在巨大的改革和优化空间。这也印证刑事诉讼制度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虚化的问题,部分与刑事法治改革效果息息相关的深层指标并未同步改善。[3]
第三,刑事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在指定辩护方面的比例仍然很低,说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与辩护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全国速裁案件的指定辩护比例为4.53%,北京速裁案件的指定辩护比例仅仅为0.14%,西安的速裁指定律师的辩护为5.39%,即便上海也仅仅是17.06%,武汉为14.34%。以上数据说明各地指定辩护的比例相当低,法律援助机构和值班律师制度在速裁案件的辩护代理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样本数据的统计受制于裁判文书网的局限性,但是上述数字折射出速裁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发挥的功能远远没有显示出来。由于值班律师在立法上的定位模糊,值班律师在速裁案件中的辩护功能无法得到认可和实现,值班律师参与速裁案件辩护的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值班律师介入刑事速裁案件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理论上和立法上的定位的模糊性,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发挥指定辩护的功能,可以说是制约值班律师在速裁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深层次原因。(www.xing528.com)
第四,刑事速裁案件不同犯罪类型的辩护率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从样本数据上看,危险驾驶犯罪和盗窃犯罪的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比例都比较低,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的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比例较高。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对辩护律师法律帮助需求的动力不足,因此这类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比较低。总体上看,对于案件结果确定性比较强的案件,普通值班律师就完全可以发挥基本的辩护作用,而对于案件结果相对不确定的复杂案件,可能就需要安排或委托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进行辩护。因此,在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中,区分委托律师和指定律师在不同类型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价值。
第五,刑事速裁案件中值班律师在裁判文书中的记载存在区域性差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有示范文本,但是对于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记载要素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的要素记载事项差异很大。北京和上海的速裁判决书中值班律师记载比较明确,而武汉和西安的速裁文书中普遍缺乏对值班律师事项的记载。值班律师记载事项的缺乏,也给相关的研究带来不便。从样本数据看,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值班律师的记载不完整,说明速裁案件整体性运行制度的建设还需要体系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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