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班律师要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提供具结书的在场签署见证,这实际上已经超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而具有辩护功能,这与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显然相互矛盾。立法机关要求值班律师承担辩护人的职责,但是不认可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值班律师因律师见证导致的功能错位,即值班律师不具有有辩护职责而履行辩护律师义务,可能引发潜在的执业风险,这对于值班律师来说并不公平。

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通常是法律帮助人的角色,并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功能。但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与立法实施,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人的角色显然已经无法满足有效辩护的需要。为满足这种实践的需求,法律是否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功能就成为争议性的问题。有学者明确指出,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发展与现实需要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来看,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值班律师制度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而且应当适用于重罪案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应当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内涵及其法律后果,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具有事实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如何进行量刑协商等问题提供辩护。[1]201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发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征求意见稿》中的第4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但是,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征求意见稿》中值班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的职责删掉,同时将原来条文中的“辩护”替换为“法律帮助”。这一关于值班律师职责定位的变化和调整,说明立法机关在赋予值班律师更宽泛的辩护功能方面是非常审慎的。

虽然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辩护职责,但是却要求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对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背书。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要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提供具结书的在场签署见证,这实际上已经超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而具有辩护功能,这与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显然相互矛盾。从国际上看,凡是具有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都不会要求值班律师在场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协议书上见证。立法机关要求值班律师承担辩护人的职责,但是不认可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值班律师因律师见证导致的功能错位,即值班律师不具有有辩护职责而履行辩护律师义务,可能引发潜在的执业风险,这对于值班律师来说并不公平。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从值班律师应有的功能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司法机关工作便利的角度,理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速裁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之问题。(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