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大都是顶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主要通过各种内部书面请示审批流程达到合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目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有的侦查仅仅几天就可完成,但是往往历时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也是常见。由于侦查羁押的期限可折抵刑期,因此检察院在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时候都不能不考虑审前羁押期限问题,由于侦查羁押期限较长,本来可以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转为更重的量刑。这样直接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正,甚至会导致犯罪感染和再犯率的上升,影响刑罚的实际社会效果。对于侦查阶段速裁程序介入关于侦查期限的规定要比起诉和审判程序复杂,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属于待查和证据收集阶段,加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节点很难掌控,速裁程序的启动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就给确定固定的速裁侦查期限带来操作上和立法上的困难。虽然如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也完全可以提速案件的侦查,不必在临近期限届满时才提起。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侦查程序阶段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进行任何的调整。理论上,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在侦查活动上所费的时间成本应当有所区别,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如实供述总体上导致案件侦查效能的提高,因此与不认罪案件相比应当有侦查期限上的区别。从有关统计数据上看,刑事拘留的期限比简易程序案件的时间总体上要有效率,但是并不明显。笔者认为,对于认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清楚的,侦查阶段的程序可以作出灵活的变通,侦查机关推进刑事起诉的速度可以加快,规定在认罪案件查处的期限内可以提交公诉部门进行起诉;由起诉部门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以此在很大程度上缩短案卷在侦查部门的流转时间,实现侦查与起诉之间的提前对接。[7]
此外,速裁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也可以缩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速裁程序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规定,对于速裁案件来说显然过长。目前速裁案件出现侦查时间拖延的情况,大多数的原因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比较长。侦查机关往往选择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快到时才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客观上导致侦查期限并没有因速裁程序而有所缩短。为了从根本上提高速裁阶段的侦查效率,有必要从立法或者内部机制上缩短替代性羁押措施的期限。只有在立法上进行相应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缩短速裁案件的侦查期限,提高速裁案件的侦查效率。(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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