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速裁程序:降低羁押率的路径分析

刑事速裁程序:降低羁押率的路径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譬如上海市不仅危险驾驶罪的逮捕率为零,而且其他类型的犯罪适用速裁案件的羁押率仅仅为1.43%。这说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某些地区确实大幅度降低了羁押率,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速裁程序:降低羁押率的路径分析

客观地说,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于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意味着获得更高的替代性羁押的机会。从上面四个城市的情况看,确实如此。譬如上海市不仅危险驾驶罪的逮捕率为零,而且其他类型的犯罪适用速裁案件的羁押率仅仅为1.43%。这说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某些地区确实大幅度降低了羁押率,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有些地区的速裁案件的羁押率仍然很高,譬如长沙,速裁案件的羁押率接近80%,这就很不正常。这说明刑事诉讼有关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等方面还存在漏洞,尚需进一步完善。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应规定速裁案件在实体量刑上从宽,还应明确规定羁押措施的程序性从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但是该规定由于是非强制性规定,对于速裁案件实用替代性羁押措施的影响相当有限。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之后的立法,与涉及速裁案件程序上的羁押措施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没有衔接上,因此可能导致试点之后某些地方的速裁案件羁押适用率的反弹。绝大部分速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已愿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因此其主客观上脱逃审判的可能性比较小。立法上,可以明确规定对于在侦查阶段已经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羁押措施应当主要适用传唤和拘传等非长时间持续的羁押措施,对于确实需要持续性侦查的案件,可以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羁押措施,原则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适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羁押措施。

第二,在司法上,降低羁押率还需要地方司法机关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地方司法机关应当转变思维,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确立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常态,强制性羁押措施是例外的执法原则。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可能的量刑结果基本上判定该案件是否可以进入刑事速裁程序。如果该案件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侦查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这里的问题是,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机制,对于符合速裁案件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速裁程序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就应当主动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这里面的困难主要在于侦查机关必须建立有效的速裁案件的早期识别规则,同时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对该规则的实施发挥实质性的监督功能。从上海速裁案件适用替代性羁押措施的比例之高,可以看出上海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速裁案件的识别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目前国家层面在立法上对于程序从宽规则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程序性从宽,特别是降低羁押率还需要地方司法机关的不断探索和创新。(www.xing528.com)

第三,在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羁押申请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提起的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申请需要检察院依法审查批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申请大都是“照单全收”。长期以来,中国的检、警关系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检察院在通过批捕环节限制侦查机关适用羁押措施方面并未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制约作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督更多是形式上的监督,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监督。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权,但是在对有无社会危害性方面长期以来不予实质性考量,导致批捕羁押率高居不下。即便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羁押率高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的案件羁押率有所下降,但是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之后,试点地区的羁押率是否会有所反弹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对于制约侦查机关在速裁案件适用逮捕措施方面,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完全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