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指控机关在讯问前的权利告知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程序性机制。著名的美国米兰达告知规则就是刑事权利告知的典范。米兰达告知的内容涵盖四条高度凝练的具体内容,包括: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作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在讯问过程中他可以在场;如果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将免费为你指定律师。在美国,侦查机关如果没有对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履行米兰达告知,侦查机关获得的供述或自白就不能作为法庭指控的证据。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上述权利告知的类似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职权主义,虽然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但是对权利告知的具体内容缺乏硬性的法律规定。另外,立法上对违反权利告知的后果缺乏惩罚性救济机制,因此权利告知程序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没有权利告知的讯问的言词证据并不能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侦查人员的权利告知程序在侦查阶段的具体告知内容和时间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初期,有的公安机关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速裁的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或者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帮助聘请辩护律师。虽然对于侦查机关权利告知的基本内容,法律上并没有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来确定哪些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侦查机关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接受第一次讯问就应当进行全面的权利告知。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是否可以进入速裁程序,主要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等。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应当对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包括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和速裁程序选择的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和如实供述,就具备案件进入速裁程序的最基本的条件。(www.xing528.com)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通过权利告知等方式识别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有助于提升这类案件侦查阶段的效率。《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案件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侦查时间为3个多月。如果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已经可决定这类案件接下来可进入速裁程序,那么就意味着这类案件可以提前终结侦查程序。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其他条件的案件,侦查阶段直接配套的速裁程序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的特殊的程序规定,必然有助于这类案件的快速和规范化的处理。但是,立法上对于侦查机关的程序识别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各地在侦查期间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譬如对于侦查期间发现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在案卷上作出特殊的标注,推进案件的审查和报送检察院起诉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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