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速裁文书中的证据应用问题,主要体现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关键性证据的组合印证问题。有研究者提出刑事速裁程序的关键证据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关键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高度相关性,即要满足关键证据的有效性;其二,关键证据要尽可能采用实物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其三,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要通过程序上的审查判断。[14]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必须体现关键证据的特点,这些关键证据在速裁案件中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自愿性认罪的证据和证明被告人获得量刑宽宥的证据。这些关键性证据在裁判文书中将直接形成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的客观真实性的证明。
首先,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言词证据在速裁案件中具有关键性,被告人的供述与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这些言词证据必须与客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譬如鉴定意见就是属于客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这类证据都应当被纳入关键证据中。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在速裁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的关联性上都必须展示直接性,实现速裁案件证明的直接性与简洁性。证明犯罪人的动机、犯罪目的等的证据虽然与犯罪事实相关,但是处在证明的末端,因此可以简化这类证据在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其次,证明被告人自愿性认罪的关键性证据。速裁案件中被告人自愿性认罪的证据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速裁的裁判文书中作为关键性证据予以载明。此外,庭审中对认罪自愿性的查明部分亦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对认罪后果的明知性,都是速裁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印证性关键证据,既与犯罪事实的定性相关联,也与量刑建议和裁量结果形成印证。因此,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相关证据作为关键性证据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www.xing528.com)
最后,证明被告人获得量刑宽宥的关键性证据。量刑上的关键性证据是指被告人获得谅解、和解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方面的证据中,除了被告人自愿性认罪之外,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谅解、和解等证据同样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关键证据。这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关键性证据虽然主要是支持量刑裁判,但实际上与被告人的认罪事实形成关联性的印证。因此在速裁裁判文书中,都应当将这类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证据作为关键证据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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