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60年代西方正当程序革命以来,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沿着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对复杂刑事案件审理的正当程序的加强,突出的表现就是案件审理程序的职业化和技术化的程度在不断加强;另一个方向就是对简单刑事案件审理的快速分流程序的规范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更加规范。刑事速裁程序其实是对正当程序烦琐的缺点的补偏,因为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简单的事实确定的案件。如果用尽正当程序的所有权利,对于稀缺的刑事司法资源就是浪费。打个比方,如果你身居闹市,家门口附近就有大型的购物超市,你步行几分钟就可过去购物,那你就大可不必开车出门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同类型的超市购物。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相对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那些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审理规则和原则,不应完全适用于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的成功发展依赖于卓有成效地完成简单、重复的基础运行工作。[18]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是基础性的分流任务,大量简单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依赖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处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价值不容置疑。
当然,我们在认识到刑事速裁程序内在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对该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重视。任何刑事制度设计无论理论是多么完美,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上都无法做到完美和价值绝对和谐。立法的艺术就是权衡利弊得失的艺术。研究刑事速裁程序不能回避速裁程序的内在缺陷和问题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进行全面的认识。
第一,刑事速裁程序弱化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刑事速裁程序受到强烈的批评,主流刑法学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忽视正当程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速裁程序以装配线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受到很多的质疑。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律师辩护原则等都属于正当程序理论体系的范围。刑事速裁程序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都被简化,因此刑事速裁程序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比较薄弱,正当程序理论的适用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受到冲击。刑事速裁程序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或者直接采取不开庭的书面审理,导致刑事庭审查证事实的功能虚化,因此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基本上不发挥作用。另外,由于检控机关主导刑事速裁活动,快速指控的“装配线”难免“泥沙俱下”,法院的量刑和裁判基本上是参照检察院的指控和相关法律条文,而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背景和犯罪的个性化情况,刑事诉讼中应有的教育矫正功能在高度程式化的刑事速裁程序中基本上荡然无存。
第二,刑事速裁程序容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刑事处罚是对公民最严厉的处罚程序。为了防止刑事程序对公民造成犯罪烙印的伤害,法律上都尽可能减少刑事诉讼对公民案件的刑事处理,特别是对轻微的案件可以采取行政等对公民伤害更小的形式来处理。西方国家立法上大多对犯罪得门槛规定得很低,大量的轻微违法案件被纳入刑事程序中,而刑事速裁程序则事实上促进了更多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譬如日本的略式程序,意大利、德国的保安处分、书面处罚令程序等,使很多可以运用非刑事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归入刑事诉讼的快速程序处理之中。西方国家的犯罪圈的扩大,与刑事快速程序大范围的使用密切相关。(www.xing528.com)
第三,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虚置问题比较突出。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改革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在快速处理的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很薄弱。就刑事诉讼而言,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独立的诉权。例如,法国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强化了刑事诉讼中民事当事人制度。德国的《被害人保护法》,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是,由于刑事速裁程序过分突出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因此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往往受到轻视。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被害人所受到的侵犯比较轻微,被害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忽视自己的权利保护。另一个是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其诉讼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容易被虚置和弱化。
第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过度程式化审理,容易损害法院的审判权威。由于检察官在快速案件中对处理结果的确定性的作用,基本上检察官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可以被法院所采纳。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在程序中的走向和结果完全受制于检控机关,审判机关所具有的裁判权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形式上的裁定权。因此,刑事速裁程序导致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司法化以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刑事审判机关的司法权被起诉权所挤压,法院的司法权威容易受到损害和侵蚀。在德国,刑事快速审判程序适用于最高刑罚为1年以下监禁和吊销被告人的驾驶执照的案件。但是由于德国对判处6个月以上的刑罚的1年以下处罚的,法院必须指定辩护律师,因此诉讼的效率也受到影响。同时,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只能在审判前的几个小时指定,因此只有非常短的时间来准备辩护,刑事辩护和代理流于形式。2000年在所有初级法院的处理案件中,仅仅约4%的案件使用了快速审判程序。虽然快速审判可以在缩短羁押期限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对这种“通过捷径而达到正义”的制度仍然存在强烈的批评。[19]
第五,刑事速裁程序过分简化的程序,可能导致司法权力寻租。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简化了对抗出庭程序,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都受到影响,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美国司法委员会对刑事快速案件的实践状况所做的调查,表明在刑事轻微案件处理程序中也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20]程序简化和有效监督的缺乏是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刑事速裁程序的形式化审理现象比较突出。在欧洲国家中,意大利案件积压与诉讼拖延相当严重,1988年的刑事司法改革着力对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立法改革。立法改革者希望这些快速程序能够消化意大利85%的刑事案件。但是事实上,改革之后的效果并不明显,案件羁押的问题虽然得到缓解,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弥漫在意大利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已经阻碍新法典所确立的原则的实际应用。特别是大量的文牍性工作实质上对执法活动造成阻碍。由于法律的、文化的以及诉讼结构方面的因素,意大利适用快速审理案件的程序以加快诉讼的目的其实并未实现。[21]因此,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强必要的法律监督并着力提升法律职业人员伦理素质,是保证刑事速裁程序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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