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立法中所居的地位和担负的功能上看,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分属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两极;刑事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的中和。刑事速裁程序虽然与简易程序相比具有共同点,譬如:在适用条件上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被告人都有程序选择权;在庭审程序上,都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都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需要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出现不适用该程序的都应当进行程序转化;等等。但是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特别是在适用的范围和程序的简化等方面还是存在显著的不同。
第一,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上,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可以包括所有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仅仅可以适用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另外,在限制性的案件范围上,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案件都不适用;并且速裁程序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案件不可以适用,而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限制。
第二,在审理组织形式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明确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制。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6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主要目的是节省司法人力资源,提高单位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第三,在审查起诉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规则延伸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是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则主要局限在审判程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必须为被告人接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不可以进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并没有关于需要接受量刑建议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另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比简易程序案件缩短。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但是,如果案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对于审查起诉的期限并没有相应的缩短规定,仍然适用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上述规定使得速裁程序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以显著提高速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效率。(www.xing528.com)
第四,在审理的程序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并没有要求当庭宣判的规定,且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起诉期限比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更短。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以防止庭审之后的不当拖延影响速裁案件审理的效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是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并没有类似的规定,这为速裁程序中检察院公诉人不出庭提供了法律改革的空间。此外,在审理期限上,速裁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可见,刑事速裁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在审理期限上更具效率。
第五,在程序回转方面,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比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目的是通过正当的程序转换和衔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1节或者第2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程序回转,《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1节或者第3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比较而言,速裁程序中程序回转的法律规定比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可以保证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基础,确保守住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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