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由公诉人主导,虽然被告人可以表示不同意,但是基本上看不出控辩协商的空间。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协商对法院是否有绝对的约束,从司法裁判权的专属性上,法院不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控辩协商的约束,可以不接受量刑协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建议重新进行量刑协商或者决定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在适用速裁程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上,量刑协商可以更多地体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提升。
2014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司法部《速裁工作通知》”)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除了提供法律咨询之外,还可帮助其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根据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北京的值班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参加控辩协商。但是,对值班律师如何参加控辩协商,以及值班律师对量刑协商的结果是否要在程序上进行确认并没有相关规定。上海、广州和西安的试点文本中,都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参加控辩协商。
虽然司法部《速裁工作通知》规定驻看守所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具有参加控辩协商的权利,但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控辩协商。北京海淀《工作细则》中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值班律师还可按照规定进行阅卷、会见等。但是由于值班律师并非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严重限制其在控辩协商中的作用的发挥。总体上看,速裁试点中控辩协商的机制并未建立起来,试点地方在该领域探索效果并不是很明显。[14]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速裁案件的量刑空间比较小。速裁案件的主要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些案件譬如危险驾驶案件多适用拘役案件,因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就量刑协商的动力不足。量刑协商对于被告人的最终刑罚影响的意义不大,被告人对量刑的期待并不很迫切,作为值班律师就更难有协商方面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第二,值班律师非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上并未赋予量刑协商权。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仅仅规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权利和义务,且值班律师并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因此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超越其法定职责的量刑协商权并无内在动力。
第三,法律赋予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官的专属权,在量刑上具有职权主导性,导致控辩协商的权力博弈空间比较小。控辩协商有效运作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在量刑权上有平等主体地位,但是试点的速裁程序并没有体现值班律师与检察官在量刑上有平等博弈权。
司法部《速裁工作通知》关于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已超出了普通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的范围,给予了值班律师更多的服务权限。律师在速裁中的量刑协商权,实际上就是代表被告人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也即具有辩护人的职能,这与一般意义上提供法律咨询性质的法律帮助有本质的区别。从该项制度建立的初衷分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应当与辩护制度结合起来,才可以使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更加便捷和通畅。从长远看,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实施、量刑上的控辩协商机制的建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巨大的司法创新空间。当然,控辩协商机制的建立仍然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譬如,建立具有足够协商空间的量刑指南,法律援助和强制性辩护之间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优先解决,无论是刑事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在控辩协商方面仍将面临巨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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