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庭审重点探讨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庭审重点探讨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内容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触及了速裁程序审理的本质和重点,即审查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和犯罪事实可证性。从法律用语上看,速裁程序中庭审重点是询问被告人对犯罪指控和适用速裁程序“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可能是庭审的重点,更多具有象征性或形式性意义。速裁审理导致审判法庭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的法律权威感下降,法庭审理的法治教育功能被弱化。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速裁程序审理方式的规定很原则,只是规定了简式听证流程。普通程序中庭审的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省略了这两个重点,那么究竟什么是速裁程序中的庭审重点?换言之,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本研究中四个样本地区的文本提供的庭审的结构性安排内容同样很粗疏。根据笔者在上述四个地区试点进行实际庭审观摩的情况看,庭审的结构性安排都比较程式化。上海和广州越秀的法院在相关的速裁审理的文本中都没有对速裁程序的庭审结构性的重点有新安排。西安《实施细则》对庭审规定了7项内容,其中4项内容重申了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的规定,其余三项内容分别为: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等,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核实起诉书是否送达给被告人,实际上这三项内容属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常规内容。比较而言,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对法庭审理内容规定比较有新意。[11]北京海淀《工作细则》第4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听取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陈述并审查必要的证据;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导致认罪答辩不是出于自愿,或者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12]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44条规定,被告人认罪答辩,应当结合必要的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内容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触及了速裁程序审理的本质和重点,即审查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和犯罪事实可证性。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对于认罪自愿性的考察,仅仅是从法律帮助的角度来审查确认。虽然以这样方式来审查认罪自愿性并不充分,但是说明海淀区人民法院注意到认罪自愿性在速裁程序案件庭审中的关键性。另外,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基础,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强调庭审中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也说明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试点中,至少在文本层面,仍然强调速裁程序审理的实质化而非形式化。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可以被概括为“意见听证”型庭审,即询问被告人对犯罪指控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从法律用语上看,速裁程序中庭审重点是询问被告人对犯罪指控和适用速裁程序“意见”。由于被告人事实上在审前已经被告知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因此该项询问在庭审中属于确认性审理而并不具有实质审理的价值。对于询问被告人对犯罪指控的意见,由于在公诉阶段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或签署量刑协商书,因此该项询问虽为必要但仍然属于确认性审理,而不具有实质审理的内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可能是庭审的重点,更多具有象征性或形式性意义。因此,可以看出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重点缺乏规定。中央司法层面在速裁审理程序上的规范问题,导致在实际试点中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流于随意和程式,速裁庭审基本上属于可有可无状态。速裁审理导致审判法庭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的法律权威感下降,法庭审理的法治教育功能被弱化。(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