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西安试点地区没有像北京、上海那样制定速裁案件的量刑指引,因此试点法院在量刑权上就具有较大的空间。以盗窃案和诈骗案为例,广州越秀《操作规程》规定:盗窃案件“3万元以下或扒窃3次以下”、诈骗案件“3万元以下”的情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西安《实施细则》规定,盗窃罪“金额为1万元以下;金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全部退赃;盗窃亲友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被害人谅解,但3次扒窃以上入户盗窃及扒窃除外”、诈骗罪“金额1万元以下或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全额退赃,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除外”的情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由上比较而言,对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西安的量刑处罚要比广州越秀的更重也更加严格。另外,西安市的速裁案件量刑适用规范,对排他性适用的情节作了特别说明,这比广州越秀《操作规程》更具操作性。
从试点城市速裁罪名的量刑模式区分看,刑事速裁案件量刑本地化过程中存在适用上的差异和量刑的偏差。对于这种因规范制定的层级和地方化引起的差异而导致的量刑偏差需要从规范层级、情节适用、程序选择等方面进行辨析。
第一,规范层级。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在速裁试点之前已经颁布,此次试点中并没有针对速裁程序的11种罪名制定单独的量刑指导规范性意见。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针对的是常见的15种犯罪量刑,很少直接涉及明确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量刑。试点地区在解决速裁案件量刑上存在两种规范方式:一是上海和西安在速裁试点过程中制定地区性的量刑规范指导文本;二是北京和广州直接由试点法院来制定试点法院的量刑规范。相比较而言,上海、西安的文本方式有利于在试点地区保证试点速裁案件的量刑均衡。北京和广州两地由于放权试点法院自行制定量刑规范和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在试点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产生同类速裁案件量刑偏差的情况。从试点创新的角度看,地方法院对所属管辖的案件进行统筹规范,可能有利于试点法院的自我创新。但是,从试点规范和量刑均衡的角度看,上海和西安在全区域内规定统一量刑指引的做法则更可取。
第二,情节适用。速裁案件试点城市在本地试点法院的量刑规范上基本由试点地区或当地法院自行确定,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听证程序。虽然速裁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量刑幅度在1年以下,表面看起来不存在量刑的大偏差之虞,但是速裁案件审理程序本地化的量刑规范指引在设定的量刑情节上的差异也可能导致被告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譬如,盗窃案、毒品犯罪案等适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适用条件就存在盗窃财产数额适用差异,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在不同的试点区的量刑因此存在差别。当然,绝对的消除量刑本地化带来的量刑偏差是不可能的,但是适度减少量刑偏差在现实中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在减少司法管辖区的量刑偏差方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试行的《量刑意见》在规范技术上就更具有创新性。从选取的四个样本看,北京海淀《量刑意见》与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风格保持较高的协调性。北京海淀《量刑意见》采纳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确定基准刑和宣告刑的方式,与中央和北京层面的指导性量刑意见保持一致。另外,北京海淀《量刑意见》对不同罪名速裁案件在程序上的量刑情节区分更加细致,特别是通过适用原则、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四层结构来规范,具有积极的价值。(www.xing528.com)
第三,程序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和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速裁程序选择在量刑上的权重都没有提及,而只是强调认罪对量刑的影响。但是,被告人认罪不仅在速裁程序,而且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中都具有减让量刑的权重。如果不考虑程序选择对于量刑的影响,被告人对于速裁案件的价值仅仅在审理时间上,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激励程度显然不够。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将被告人认罪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最高从轻幅度上调到30%,这比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认罪案件的从轻幅度的10%高出20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认罪程序选择在量刑上具有优惠。对于程序选择在量刑上的优惠,上海高院在《〈上海法院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说明》中指出,上海高院曾设想给予被告人以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倍的优惠,即减少基准刑的20%,但是后来并没被采纳。主要理由为:对被告人认罪从轻可以通过个罪选择较轻的量刑起点来实现,不必体现在一个情节上;上海的说明和解释,从试点和保持量刑的稳定性的角度上看有其合理性。广州和西安法院的量刑规范中,则完全沿用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由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量刑多个情节交错适用和对速裁程序选择在量刑上语焉不详,试点法院对速裁案件量刑操作缺乏规范,因此实践中试点法院的量刑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具体罪名在不同试点地区和法院的偏差度还有待于通过案例实证来解释。
被告人因自愿性认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可以获得量刑减让,既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精神,也是速裁程序的核心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并没有授权两高两部在速裁案件中可以因适用速裁程序给予对被告人量刑上的特别减让,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也没有对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给予其量刑上的优惠。[7]程序选择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人量刑的权重?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刑事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来说,最突出的优势是量刑优惠和审理快速,量刑优惠对于被告人来说更具有程序选择的吸引力。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事实上给予所有进入辩诉交易程序的被告人量刑上的优惠,因为认罪和辩诉交易程序是捆绑一体的。美国刑事诉讼的辩诉交易存在“标准化宽恕”来对认罪答辩进行量刑减让和定罪。[8]在我国,由于认罪和审判程序选择是割裂的,即便被告人认罪,但是因为案件的其他因素,仍然面临不同的审理程序。被告人认罪且选择快速处理程序来审理其案件,事实上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这和普通程序认罪被告人在司法资源上的耗费有明显的差别。如果对快速处理程序中认罪的被告人不给予量刑上的优惠或补偿,就可能导致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从本次试点的中央和地方的文本看,速裁程序的量刑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9]因此,在未来的速裁程序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快速程序的,都可以在认罪之外因选择简化程序而另外给予量刑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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