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明确刑事速裁试点的罪名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对速裁案件的罪名适用范围采取原则规定和允许例外的灵活立法方式,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在列举的7种罪名后加上“等罪名”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授权两高的速裁试点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罪名范围。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罪名之外增加了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扰乱公共秩序4种新罪名。但是,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在具体列举11种速裁程序适用罪名之后,并没有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等罪名”的表述,这实际上意味着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将试点严格控制在11种特定的专属罪名范围之内。
在四个试点地区的文本中,有的地方试点法院的文本规定突破两高两部适用的11种犯罪罪名的范围。例如,北京海淀《工作细则》规定,在两高两部规定的刑事速裁案件适用的11种罪名之外,对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的制售发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药劣药、职务侵占等简易案件,可以按照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从快办理。再如,西安《实施细则》附件1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突破了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11种罪名限制,增加了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3种新的罪名。虽然北京海淀《工作细则》和西安《实施细则》中对增加试点适用的罪名并没有说明具体增加的理由,但是可以推测这些新增加的试点罪名在当地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可能占有一定的比例。(www.xing528.com)
从试点规范化角度看,授权试点地区司法机构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报批或备案程序,那么其单方面地突破授权试点就会存在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的解释上看,两高两部虽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适用的罪名作了扩大性解释,但是在其《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并没有如全国人大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给出试点地区扩大适用的空间。从两高两部规范试点的角度看,两高两部对试点罪名的严格控制有其正当性考量。当然,有的地方在试点过程中考虑到本地的特殊情况,譬如北京海淀地区可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比较普遍,西安地区赌博类犯罪问题比较严重,且这些犯罪的刑罚基本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就将其纳入试点的范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速裁程序试点授权决定》的规定看也许并无不当,但是对照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速裁适用范围,则有明显的越位试点的问题。[4]如果地方试点过程中对罪名适用必要的报备程序,或可减少对这类扩大适用的正当性质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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