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印发的直接对象是试点相关的省级司法机构,制定速裁试点的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单位应当是与之对应的相关试点的省级司法机构。按照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规定,地方的试点方案或实施细则,应当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联合制定。但是从实践看,试点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方面显示出很大的地方性差异。以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四个试点地区的地方性试点文本制定为例,具体表现如下:
北京市将速裁试点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权直接下移到区(县)级司法机构。在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下发后,北京市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区(县)政法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工作方案》,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等则完全由区(县)法院和相关司法机构来制定和完成。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海淀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和《海淀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北京海淀《工作细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制定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量刑参考》。北京其他的区(县)在推进速裁试点中制定的文本基本上和海淀区的做法大体类似。北京在制定地方试点文本方面的特点就是充分发挥区(县)司法机构参与试点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这方面,北京海淀区的法院联合该区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在海淀看守所打造集中办理速裁案件全流程办公区,应当说是这次速裁程序试点中颇具代表性的试点“名片”。[2]但缺点是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实施细则全部下放到区(县)试点法院和相关司法机构来制定,容易导致本地区试点机构之间的程序和量刑方面的过大偏差。
在地方文本的制定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非常突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速裁试点初期制定的地方性文本包括:《上海法院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及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上海《指导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证据指引》”)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譬如《按速裁案件办理建议书》《犯罪嫌疑人具结内容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告知书》等。上海地方文本的突出特点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主导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证据和量刑规范的制定,因此下辖的区县在制定实施规则方面的创新空间比较小。
广州市作为广东省速裁程序试点城市之一,在速裁试点文本制定方面也有很鲜明的地方特色。广州与上海、北京等直辖市不同,在行政上隶属广东省。广东省在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发布后,将试点的权力下移到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大胆创新,由试点的城市主导和组织试点工作。在试点文本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广州市审判机关速裁案件审理手册》《关于广州地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范围指引》。在此基础上,广州市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法院速裁办理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其中越秀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广州市越秀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广州越秀《操作规程》”)比较有典型性。该操作规程在制定方面基本符合立法上的实施细则的安排,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以及附件几个部分,其中附件的相关文件和文书格式等有12件。广州市在制定地方性文本方面,除了自身注意制定比较完备的指导试点的操作规范之外,还十分注意发挥基层法院的能动性。从市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在地方文本制定上的分工和配合关系可以看出地方司法机构在试点方面的能动性程度,这也是广州法院在全国速裁程序试点中成效比较突出的重要因素。(www.xing528.com)
西安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西北地区的唯一试点城市,西安市的地方文本在制定主体方面与其他地区的差异也比较明显。西安市速裁试点的地方文本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西安《实施细则》”),涵盖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速裁程序中的职责范围。从文本的规范技术看,西安的试点文本比较符合实施细则的文本规范性要求。从文本技术规范的角度看,西安的速裁试点地方文本作为实施细则来说基本要素比较齐全。但是据了解,西安市的试点辖区的基层试点司法机构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规范。这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试点基层法院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试点文本有显著的差别。[3]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不仅仅要求试点司法机构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还要求试点的司法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试点的创造性工作,为国家提供有益于规范建设的和完善的立法经验。从实地调查和相关的报道看,在这四个地方试点中,北京市海淀区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因其创新的特色非常明显,在速裁试点中的经验贡献突出。这与两个地区基层试点单位的地方性文本创造性的制定有密切关系。而有些地方由于基层试点司法机构在试点规范的制定方面能动性不足,在知识经验性的贡献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从本次速裁试点的地方性文本的制定主体看,比较有成效的试点地方大多重视和鼓励直接参与试点的单位制定试点实施规范,特别在试点推动上鼓励和促动基层试点单位进行富有创造性的司法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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