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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下的诉讼权利问题及其转化关键步骤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于简化了庭审审查等环节,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实际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类似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保释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属于一项诉讼权利。可以说,这是实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强制性措施向诉讼权利转化的关键步骤。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于简化了庭审审查等环节,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22]本研究样本的统计分析显示,在速裁案件中,无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率,还是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都还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权利。在我国,目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措施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类似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保释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属于一项诉讼权利。[23]我国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应当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权利的可救济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要进行审查。这实际上间接确认了被告人享有的替代性羁押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救济性。可以说,这是实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强制性措施向诉讼权利转化的关键步骤。当然,这项制度的彻底落实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推进。另外,样本数据发现,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在试点城市间存在较大的差别。针对这种差别,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的政策导引,纠正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上的过大偏差。

第二,将速裁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转化为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样本显示,目前速裁案件中不到10%的案件有律师辩护,而且存在区域上、犯罪类别上的较大偏差。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保证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是在明知和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在速裁案件中推行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尤为必要。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的权利之上。在速裁案件中提供有效律师辩护的制度,建立普遍性强制律师辩护制度,目前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其一,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为建立强制性指定辩护律师制度提供了组织基础。在目前的看守所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之上,完全可以将这些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内容延伸到法庭辩护阶段。速裁案件中的值班律师转化为强制性辩护律师,并不存在组织上的障碍。其二,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提出建立有效律师辩护制度,为速裁案件中的值班律师转化为强制性指定辩护律师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第5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属于典型的认罪认罚案件,只有建立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才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实质意义的有效律师辩护。其三,经过几十年的运作,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普遍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基金组织,可为刑事速裁程序中推行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提供行政和财政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总体上,在速裁案件中对值班律师进行创造性转化,实施强制性指定辩护律师制度,有利于更加充分和有效保护速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1]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张婧、吕雪:《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院与法院协调机制试点效果的实证研究——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审判实践为视角》,载《法治论坛》2016年第1期;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2期。

[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对于研究的问题没有采用通常社会学研究的假设的方式处理,而主要考虑法学研究者的认知习惯直接以研究的具体问题进行显示。

[3]囿于速裁裁判文书记载的相关信息不充分,速裁的检察起诉期限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期限等没有被纳入本研究考察的范围。

[4]关于速裁案件的判决认可度和可接受度,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和相关速裁的研究成果看,刑事速裁案件裁判的当事人认可度和可接受度相当高。2015年10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速裁试点的中期报告显示,在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率仅仅为2.10%,比简易程序低2.08个百分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6号,2015年11月20日。

[5]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在速裁案件中极少适用,且无法满足统计分析的样本条件,因此本研究没有将其纳入观察检验对象。

[6]该数据显示登录裁判文书网的时间点为2016年8月26日,即速裁试点两年期满结束日。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18个试点城市的试点人民法院审结的速裁案件审结为52 540件。有关试点的后期相关统计数据,参见蔡长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 宽严相济“简”程序不“减”权利》,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4日。据此估算,本研究样本大约占全部试点的整个速裁案件数的四分之一。

[8]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并轨进行,速裁程序的试点期限将延至2018年11月16日。虽然如此,速裁试点事实上已经告一段落,后面的试点工作将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试点方面,因此本书仍然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两年期进行集中研究。

[9][美]加里·金、罗伯特·基欧汉、悉尼·维巴:《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10][美]肯尼斯·赫文、托德·多纳:《社会科学研究:从思维开始》(第10版),李涤非、潘磊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11]有关量刑计量研究可参见皮勇、王刚、刘胜超编著:《量刑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206页。(https://www.xing528.com)

[12]有关管制刑改革研究可参见何显兵、张敏:《管制刑的困境与出路——把管制刑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13]许博:《拘役刑的适用与轻刑化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14]刘延和:《缓刑适用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亦可参见张明楷:《应当提高缓刑的适用率》,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3日,第6版。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报告,速裁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占42.31%。这说明本研究样本的统计结果具有相当高的信度。有关官方公布的数据资料,可参见蔡长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 宽严相济“简”程序不“减”权利》,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4日。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速裁数据报告,速裁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比例为48.99%,比简易程序高16.85%。本研究的样本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有低10个百分点的差距。这里面可能有样本选择原因,也可能有统计上的原因。有关官方公布的数据资料,可参见蔡长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 宽严相济“简”程序不“减”权利》,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4日。

[17]我国刑事案件中具体的律师辩护的比例长期以来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研究中通过样本分析速裁案件的律师辩护率。

[18]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19]徐美君:《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20]蔡长春:《海淀司法机关创新适用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载《法制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1版。

[21]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22]有关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可参见熊秋红:《刑事简易速裁程序之权利保障与体系化建构》,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7期。

[23]陈卫东、刘计划:《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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