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期限
刑事拘留日至逮捕日的期限,属于刑事的预审阶段。由于刑事拘留日期在速裁裁判文书中的记载并不详细,因此样本中的很多案件都无法清晰地显示刑事拘留期限。同时,在总样本中有超过37%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满后又被变更为逮捕,这样就导致样本中速裁案件的刑事拘留日至逮捕日的期限过长,甚至远远超过刑事拘留最长期限的37天。本研究中速裁文书样本中总体期限可以看作是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混合期限。根据样本描述(表4-4),在12 666个样本中具有比较完整的记录为2648个案件,而其中盗窃案件和毒品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的记载都比较全,记载的案件的数量比较多,分别为1185和819个案件。
根据表4-4,在盗窃案、诈骗案和交通肇事案中,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预审期限缩短都比较明显,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虽然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刑事速裁程序的侦查程序的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并没有限缩性规定,但是样本数据显示速裁案件的拘留期限确实有所缩减。这说明刑事速裁程序在提高拘留阶段的效率上发挥了作用。
根据表4-5,在司法处遇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对刑事拘留日至逮捕日预审期限具有统计上的显著贡献。在羁押方式上,替代性羁押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要明显延长,其中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拘留期限的增加方面更加明显。速裁程序中采取替代性羁押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拘留至逮捕的期限要相对延长,且延长的程度比较突出。这可能与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取保候审率有很大关系。同样,盗窃类犯罪案件和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对该类的案件拘留期限也明显增加。
在试点区域方面,相比其他试点城市,沈阳的速裁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要明显增加,而重庆的速裁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则明显比其他地区要有所减少,这都具有统计学的意义。另外,广州的盗窃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比较短,但是毒品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要长。这可能与广州毒品案件比较严重,对毒品打击力度大有关。郑州的盗窃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也比较长,这也可能与当地盗窃案件高发且打击力度大有关。
表4-5 预审期限(拘留日至逮捕日)变量影响多元回归分析(对数ln:天)
续表
注:+p<0.10,*p<0.05,**p<0.01,***p<0.001双尾检验,括号内为标准误。
(二)审前期限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适用的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为8个工作日。由于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记载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具体日期,因此很难通过裁判文书来检验审查起诉的时间。逮捕日至审判起诉日的期限实际上是由两部分构成,即侦查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刑事裁判文书是简化的格式文书,样本中大多数案件的刑事逮捕和起诉日期没有在裁判文书中显示出来。在本研究选择的12 666个样本中仅有689份裁判文书载明逮捕和起诉时间。根据表4-4,速裁案件的逮捕日至审判起诉日的审前期限为57天。这个结果符合刑事案件侦查期限(60天)和速裁案件审查起诉期限(8个工作日)的法律规定的范围。
在司法处遇方面,其对审前期限的影响大都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这种现象与实际状况也比较契合。对此合理的解释是,速裁案件进入逮捕侦查后的程序由于案件基本进程已经确定,律师辩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司法处遇对案件的审查期限影响甚微。
在试点区域上,福州、广州、济南和郑州的刑事审前期限比对照组试点地区的审前期限要长。其中,济南在盗窃和毒品类犯罪的案件中的审前期限明显比其他对照组要长,福州在毒品类犯罪案件审前期限要明显延长,郑州则在盗窃案件中的审前期限要明显延长。可见,不同的试点地区之间确实存在审查期间的差异性。
表4-6 审前期限(逮捕日至起诉日)变量影响多元回归分析(对数ln:天)
续表
注:+p<0.10,*p<0.05,**p<0.01,***p<0.001双尾检验,括号内为标准误。(www.xing528.com)
(三)刑事审判期限
在速裁案件司法处遇方面,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以及是否羁押对罪名的审判期限都并不具有实质影响。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期限基本上受制于两高两部的速裁审理期限的规定,其他因素都影响甚微。比较而言,律师辩护则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显著性影响。根据表4-7,律师辩护的案件相比非律师辩护或代理的案件的期限要长。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律师辩护和代理的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要高于其他案件,因此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应延长。
在案件的试点城市对速裁审判期限的变量影响方面(表4-7),在选择观察的9个城市中,相比其他参照的试点城市,沈阳、上海、北京在速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方面贡献度要明显高于其他区域,而济南、郑州和广州的审理期限明显比较短,审理案件的效率高。这一点从样本描述统计上(表4-3)可以得到印证,样本中具有完整记载的案件中,北京速裁案件审理的平均期限为7.7天、上海为8.2天、沈阳为10.7天。相比之下,郑州为5.5天、广州为6天、西安5.5天。从上述统计结果看,虽然存在审理期限上的区域统计偏差,但是这种偏差实际很小而且都在法定的可控期限范围内。这个结果说明参与试点地区的法院在审理速裁案件方面确实遵守了法定审限的规定,使速裁案件的审理效率相比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的审理期限具有实质性的提高。
表4-7 审判期限(起诉日至判决日)变量多元回归分析(对数ln:天)
续表
注:+p<0.10,*p<0.05,**p<0.01,***p<0.001双尾检验,括号内为标准误。
(四)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
从刑事拘留日至判决日的诉讼期限,可以被看作是刑事案件的总长度,即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本研究样本中的速裁诉讼期限的多元统计分析揭示,不同的司法处遇和试点城市对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的影响存在偏差。
由诉讼期限入手,可以看出试点城市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在诉讼效率上有明显差别。这从观察样本描述中也可得到印证(表4-3),18个试点城市的法院具有完整记录的10 530个速裁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94.8天。根据本研究样本统计,北京在速裁诉讼期限方面,如果剔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诉讼期限为58.8天,与试点的18个城市的办案期限77.7天相比接近少了20天,这说明北京的诉讼效率总体上比较高。相比其他试点城市,上海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的优势并不明显。例如,如果剔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上海在速裁诉讼期限方面,办案期限为76.7天,与试点的18个城市的平均办案期限(剔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77.7天基本持平。这说明上海市的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率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不具有优势,特别是在上海替代性羁押率比较低的情况下,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率相对较低显得不太正常。这也可能与上海的轻微刑事案件数量过大有关,当然这还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可见,试点城市的速裁案件在诉讼效率方面还存在较大偏差。
根据多元回归的分析(表4-8),在司法处遇方面,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羁押和律师辩护对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变量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对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的正向贡献尤其大。这个结论也印证,在速裁案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实际上对速裁案件的全流程的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表4-8,在试点区域方面,只有广州和北京对整个样本的总的诉讼期限具有反向的贡献,而沈阳等6个城市对整个速裁案件的总诉讼时限都有正向贡献。可见,这几个试点城市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要超过其他对照观察组区域的案件的诉讼期限。这说明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期限仍然有较大幅度的压缩空间。
表4-8 诉讼期限(拘留日至判决日)变量影响多元回归分析(对数ln:天)
续表
注:+p<0.10,*p<0.05,**p<0.01,***p<0.001双尾检验,括号内为标准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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