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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方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速裁案件中,量刑后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只要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案卷移送、审查和审理以及裁判的系列上诉程序就会联动响应。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试点中,在国家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授权禁止的情况下,试点司法机关不可能禁止或取消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上诉权。针对这个问题,应在速裁案件认罪答辩和控辩协商程序中,要求被告人在接受量刑建议或协议前书面放弃上诉权。

避免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方法

在速裁案件中,量刑后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比较突出。[30]根据问卷和调查分析,在速裁案件中,只有极少数的被告人因量刑原因而上诉,且上诉的原因大都是被告人因为刑期较短而希望判决后留在看守所服刑。就速裁案件来说,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都会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才可以进入速裁案件审理程序中,并且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官一般会按照量刑建议进行裁判。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对上诉权没有前置审查机制,因此上诉权对于被告人来说属于绝对权。只要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案卷移送、审查和审理以及裁判的系列上诉程序就会联动响应。被告人在速裁案件中已经因为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而获得从轻的量刑,在速裁审理后又上诉,二审在经过复杂的审理程序之后又被毫无例外地予以驳回,这实际上就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刑事速裁程序体现的诉讼经济原理。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试点中,在国家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授权禁止的情况下,试点司法机关不可能禁止或取消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上诉权。针对这个问题,应在速裁案件认罪答辩和控辩协商程序中,要求被告人在接受量刑建议或协议前书面放弃上诉权。此外在将来的立法设计中,也可考虑对被告人上诉权采取建立原审法院的上诉前置审查机制等措施对速裁案件中的认罪认罚的上诉人进行限制。对于速裁案件的被告人上诉,如果经过原审法院的前置审查,没有发现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对该类速裁案件中被告人上诉就应当直接裁定不予许可,这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而导致速裁效率低下的问题。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对于推动我国建立多元化刑事诉讼程序、从根本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效率,隐含了更高、更快、更大的企图和目标,同时也隐含了以有形和有限的资源去探索和实现无限的可能。[31]司法领域的效率相比经济领域的效率受到更多的条件限制。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涉及适用范围、证据标准、法律援助、认罪答辩等诸多机制创新。刑事速裁程序并不是对程序的简单简化,其背后蕴藏着复杂的诉讼机理,需要不断地实践和经验总结。本研究报告主要基于问卷调查的相关分析,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研究上的局限性,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运行过程中的规律、经验和问题的深度挖掘和总结,还需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进行更大范围和更深层面的研究。

[1]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黄淳:《“普通程序简化审”质疑》,载《天府新论》2003年第4期。

[2]相关速裁实证研究的代表性文章有: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2期;郭京霞、李静:《保障人权促公正,全程简化出效率——北京海淀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情况调查》,载《实务周刊》2016年1月14日,第5版;徐斌:《效率通向公正:刑事速裁程序实证研究》,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17期。

[3]根据全国近几年的司法统计数据,2012—2014年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以下刑罚占同期被告人的平均比为45%。再以上海为例,2012—2014年上海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数占同期被告人的平均比为5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期评估资料汇编》,2016年8月。亦可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12—2014年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6号,2015年11月20日。

[5]樊崇义:《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从“经验”到“理性”的转型》,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亦可参见冉容、何东青:《积极探索 科学论证 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健康深入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专家意见摘编》,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6版。

[6]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 Pleas of Guilty Plea.,3rd ed.,by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Published in 1999 in Washington D.C.

[7]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Rule 11.Pleas);[英]杰奎琳·霍奇森:《法国认罪程序带来的检察官职能演变》,俞亮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郑曦:《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

[8]参见周征远、林育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白皮书(2014年8月—2015年12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2日,第4版。

[9]参见张笑、傅鉴、李治冶:《简程序不减权利》,载《检察日报》2016年4月6日,第2版;孙海华:《西安试水刑事速裁:只简程序不减权利》,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8月16日,第6版。

[10]丁国锋等:《刑事速裁一审终审呼声渐高》,载《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日,第5版。

[11]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沈亮:《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12]例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证据收集指引》,印制证据采集卡,方便司法人员运用证据“对号入座”,随案流转。参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改革情况通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2015-Y0026号),第132页。

[13]参见周征远、林育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白皮书(2014年8月—2015年12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2日,第4版。

[1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2015-Y0026号),第111页。

[15]参见周征远、林育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白皮书(2014年8月—2015年12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2日,第4版。(www.xing528.com)

[16]郑敏、陈玉官、方俊民:《刑事速裁程序量刑协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基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试点观察》,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17]张婧、吕雪:《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院与法院协调机制试点效果的实证研究——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审判实践为视角》,载《法治论坛》2016年第1期。

[18]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19]例如,根据对某法院的同期案件统计,满足速裁程序的案件有110件,但是实际应用只有25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仅为22.73%。参见原立荣:《刑事速裁程序实证研究——以C市J区为分析样本》,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0]亦可参见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状况实证分析》,载贺荣主编:《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1]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2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23]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4]陈瑞华:《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25]郑敏、陈玉官、方俊民:《刑事速裁程序量刑协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基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试点观察》,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26][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王世洲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4期。亦可参见李昌盛:《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27]孙长永、王彪:《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28]孙剑英:《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促进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2015-Y0026号),第62页。

[29]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30]刘广三、李晓:《刑事速裁程序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北京市C区法院为样本》,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

[31]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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