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定罪主要通过被告人认罪来解决;量刑则主要依靠控辩协商来解决。由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量刑控制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体量刑偏差还是属于可控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开之后,速裁案件的量刑空间将扩张,如果缺乏严格的量刑规范指导,极有可能造成不同试点地区和不同犯罪类型和罪名间量刑偏差过度的问题。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指南,具体引导和规范量刑协商和量刑裁判。首先,根据司法统计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对速裁案件的犯罪类型和罪名的刑罚规定和对司法实践中量刑统计上的中位数和众数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规定各犯罪的案件类别的合理量刑区间。其次,量刑指南应建议对刑事速裁程序选择给予量刑上的特别优惠,鼓励被告人选择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诉讼,加速案件的流转和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后,必须加大程序性激励机制,鼓励被告人更多地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9]再次,对于缓刑适用,应当通过量刑指引或制定缓刑适用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引导缓刑适用,避免缓刑在犯罪类别上的区域不平等适用问题。譬如,危险驾驶罪,有些地方一律判实刑,有些地方一律判缓刑,导致缓刑适用存在区域上的严重偏差。对此,最高司法机关在后续的试点中,可制定全国的量刑指引以规范与矫正上述问题。最后,对于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可附条件适用前科消除制度。由于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和部分劳动教养案件入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的被告人被处以刑罚,在对其进行惩罚的同时,对这些人个人未来生活、就业等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从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的角度,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可考虑建立附条件前科消除制度。对危险驾驶、青少年轻微犯罪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和偶犯,在判决后只要服刑期间以及在服刑后考察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且社区矫正或监狱部门评价表现良好的,就可以进行前科消除,避免和减少犯罪标签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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