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协商制度是推进刑事诉讼民主,提升被告人在司法正义上获得感的重要制度。控辩协商制度由于注重诉讼主体间的民主参与与公平交流,充分体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程序的内在价值,代表了当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24]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司法人员特别是律师呼吁要抓紧建立完备的控辩协商程序,以保证速裁案件的控辩结构性平衡。本次速裁试点开启了控辩协商的“大门”,但是离规范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控辩协商的程序性机制在试点中没有建立起来,其次是保证控辩协商有效实施的律师参与力量不足。针对第一个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总结部分地方试点中控辩协商机制和运行的经验,并吸收国外控辩协商方面的有益做法,制定规范的速裁控辩协商规则。有的试点地方开始探索建立律师广泛参与的速裁案件的控辩协商机制,这为中央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25]完备的控辩协商制度应当包括协商的范围、程序的启动、协商的地点、协商的过程、协议的确认、协商的救济,等等。此外,在控辩协商中,审判方是否可以参与协商,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论。一般来说,在控辩双方协商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参与协商将会促进量刑协商的成功。在这方面,德国法官参与刑事协商的做法值得借鉴。[26]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事实上已经有审辩协商与交易的现象。[27]可见,在建立控辩协商机制中也不能忽视审判方的作用。针对第二个问题,国家必须加大投入,在速裁和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认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需求就应当予以满足。控辩协商程序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无法充分实现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在看守所和法院设立值班律师,为速裁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是突出的制度创新。[28]由于法律援助资源区域性差异,要保证所有速裁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律师辩护权,仍然面临实际困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仅有不到50%的看守所或法院设立值班律师。这说明在试点中,值班律师制度并没有在地方实现看守所和法院的全覆盖。无论是认罪答辩还是控辩协商,都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对被告人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在审前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极有可能产生冤错案。在目前法律援助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并采取措施将有限的律师资源配置给最有需要的速裁案件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帮助其与控方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总之,在速裁和认罪认罚试点中推行控辩协商制度,既需要建立控辩协商规范,也必须加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投入,二者不可偏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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