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没有达到预期高是本次两年期速裁试点中最突出的问题。根据问卷调查和相关分析,除了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的因素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导致本来可以进入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刑事速裁程序中来,从而导致速裁适用率整体并不高。立法上特定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不等于司法实践中特定程序实际的适用范围。[19]解决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不高的问题必须根据调查发现的多种原因“对症下药”。
第一,对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间的案件适用的界限作明确的规定,严格限制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由于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间没有严格的界分标准,导致实践中本来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加限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从而影响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率。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展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范围将延伸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取消罪名限制。这意味着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将较大幅度扩大,司法人员在问卷调查中反映的速裁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限制条件的问题将得到解决。但是,虽然立法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如果不对速裁判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适用界限加以严格区分,很有可能继续出现大量本来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转入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况,简易程序事实上就可能成为认罪认罚中部分速裁案件的“避风港”,从而影响速裁案件的实际适用率。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轨试点中,应当明确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就确定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阶段没有特定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来审理,而不能随意变更审判程序。
第二,调整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合理配置诉讼不同阶段的办案期限。首先,要限缩可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的刑事侦查期限。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并没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进行规定和限制。从试点的情况看,速裁案件的侦查时间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根据轻微案件的处理的规律,侦查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10~20个工作日,以加快速裁案件的侦查阶段的流程。其次,对于起诉和审判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后,速裁案件范围扩张,这意味着检察官和法官要比过去用更快的速度来处理更多的案件。如果仍然用8+7天起诉和审判期限方式来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完成起诉和审判工作,就可能导致速裁案件办案检察官、法官不堪重负。[20]在中期和末期问卷调查中,超过50%的检察官和法官反映起诉和审理期限太短,不得不将部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相关问卷结果,速裁起诉期限可以从8个工作日延至15个工作日;审判期限从7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这样虽然起诉审判期限适当延长,但同时压缩侦查期限,总的速裁案件的流程期限的变化并不大,总体上并不会延长速裁案件的办理期限。(www.xing528.com)
第三,简化速裁案件的内部审批程序,畅通整个程序流程。要提高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比例,不仅要简化庭审方式和缩短办案期限,更为重要的是简化速裁案件内部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在问卷调查中,司法人员仍然反映速裁案件的内部审批手续比较烦琐,影响案件办理的流程速率。在侦查阶段,有些试点地区采取“刑拘直诉”,跳过逮捕审查环节,实质性提高了速裁案件的侦查阶段的效率。对于那些可以适用速裁案件的常见犯罪类型,譬如危险驾驶类的案件,可以直接在刑事拘留之后适用起诉,加快侦查流程。在起诉阶段,简化公诉内部审批的环节,特别是对适用缓刑建议的案件可以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再犯社会调查评估的限制,由公诉机关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并决定起诉。在审判阶段,很多地方试点法院对独任法官的审判和量刑有更大的放权,缓刑案件不再需要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就可下裁判。这些内部审批机制的简化,是加快案件审判流程和提高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的重要措施。在速裁案件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速裁判案件办理的司法权力配置,畅通整个案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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