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司法意见分歧及审理期限压力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司法意见分歧及审理期限压力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目前在书面审理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内部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根据末期法官组问卷调查,有接近40%的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认为7个工作日对于速裁案件的审理过于紧张。因此,7天的审理期限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很紧张。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司法意见分歧及审理期限压力

(一)庭审结构

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规定,为了加速案件审理进程,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方式有较大简化。根据表3-12(Q20、Q21),对于在速裁审判方式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控辩审结构问题,超过90%的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但是,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是否存在过度程式化问题[表3-12(Q22)],超过42%的被调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认为庭审存在过度程式化问题。虽然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与庭审结构并不必然矛盾,但是却说明庭审方式尚存在需要改进之处。在地方调研庭审观摩中,笔者也发现了不少庭审的速裁程序审理走过场,法庭的审判权威被削弱。因此,在未来速裁法庭设计的程序中,必须规范庭审设计,来避免速裁审理过度程式化的问题,增强法庭审判权威。

表3-12 审理方式

续表

(二)集中开庭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后,集中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在迅速增加,许多试点法院对同一类型的多个案件,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交代诉讼权利,然后进行分别审理和判决。在法院组问卷调查中,在被调查的126个法院中,有29%的法院使用集中开庭方式审理,当然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实行集中开庭,而是根据案件的阶段性分布情况作是否需要集中开庭的决定。在集中开庭之外,也有部分的分案开庭。但是,集中开庭,特别是在案件比较集中、案件压力比较大的试点法院,集中审理的方式比较常见。相反,案件比较少、压案比较少的法院中采用集中审理方式的就比较少。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集中开庭审理已经被基层法院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目前的问题是集中开庭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性规范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譬如集中开庭有的是在庭审前集中进行权利告知程序,有的则是在法庭上集中告知,有的集中开庭适用统一案件类别,有的不区分案件类别,等等。这些都亟待在未来制度设计中予以规范。

(三)视频审理(www.xing528.com)

视频审理是法院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视频审理已经被广泛应用。在法院组问卷中(q20),有126个有效的法院问卷,其中超过36%的法院采用了视频审理方式。有的地方不仅法庭审理采用视频方式,而且审判前看守所讯问都采用视频审理,实现看守所、检察院、法院视频三方互动,节省了被告人和检察官到庭在途时间。根据笔者的实际调查,有的试点法院在刑事速裁案件引入了全流程视频开庭模式,公诉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庭,庭审记录主要采用视频方式记录,法庭制作光盘存档,书记员仅制作简化的庭审笔录,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是以综合公诉意见及综合辩解意见的方式代替。但是,视频审理也存在缺陷,譬如由于传输网络的条件限制,并不是目前每个试点法院都能够达到软硬件上的要求。同时,视频审理由于采取图像传输方式,在严格的证据质证和必要的法庭调查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于视频审理的方式也应当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规范,防止视频审理可能加大的庭审程式化问题。

(四)书面审理

虽然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于速裁案件的审理并没有授权不开庭而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也有试点地区的法院突破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试行速裁案件的书面审理的方式,譬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提讯被告人后直接审查案件,不再开庭审判。[14]速裁案件书面审,是对两高两部的试点授权和《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原则的重大突破。如果被告人以审判不公或程序不公为由上诉,二审只能发回重审。因此,对于书面审理案件的试点,必须以被告人主动放弃上诉权为条件,否则可能因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审理效率更加低下。在地方调研中也有地方的法官建议,特别是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理建议采取书面审理,这样可以更大程度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但在这个问题上,超过73%的参与问卷调查的辩护律师持否定态度,58%的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也予以否定,只有超过半数参与问卷调查的检察官赞同。但是在被告人组的问卷中(q45),在该问题上有接近50%的被告人表示赞同书面审理。可见目前在书面审理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内部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进行实质改革之前,法院以现有的审判资源完全可以应对案件的审理需要,目前没有必要进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五)办案期限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的8+7的起诉和审判期限,跟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审判期限相比共减少35个工作日。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对于8+7的期限规定,检察官和法官的普遍意见比较大。问卷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调查。根据末期法官组问卷(q38)调查,有接近40%的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认为7个工作日对于速裁案件的审理过于紧张。有的法官在问卷中给出这样的理由: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只是简化了庭审的环节,缩短了庭审的时间,但是所有的工作都压缩到了庭前,开庭之前相应的判决书必须由庭长签发,尤其是拟判缓刑的案件,必须准备好相应的审理报告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方能判刑。因此,7天的审理期限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很紧张。根据部分答卷者的建议,不少被调查的法官认为速裁审判期限改为10个工作日比较合适。根据检察官组问卷(q38)问题,也有38%的检察官认为期限规定对于检察官来说太紧张,正式起诉前的工作紧张,包括证据核实,特别是有需要社会调查的案件,起诉时间期限太短,因此建议延长。有的检察官建议15个工作日比较合适。如果起诉和庭前准备不充分,起诉和审理期限时间太紧,会使检察官和法官担心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导致其转而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反而降低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一般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这项期限规定,也是试点地区司法人员突出反映的问题。在检察官组问卷(q16)中,许多检察官认为调查评估没有必要。根据问卷信息,他们认为因为一般适用缓刑或管制的都已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了,那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调查评估过,没必要在办案期限这么短的情况下重复调查评估。另外,还有的检察官反映,规定的5天社会调查时间不够,可能导致产生司法寻租等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