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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权利保护效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首先需要被告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自主性认知。概而言之,公正的刑事速裁程序,必须建立在被告人明知、自愿和对承担的量刑后果的心理认知基础上。这项规定为速裁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和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的诉讼权,因此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禁止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接受上的困难。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权利保护效果

从对中、美、德三国的刑事快速处理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保护的程度相对薄弱。这里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中国没有被讯问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另一个是中国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总体上还比较窄。从完善中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保护角度,特别是在上述两个问题在短期内还无法全部解决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在程序设计中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

第一,关于权利告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首先需要被告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自主性认知。美国辩诉交易之中,有关辩护律师和法官对权利告知部分都设计了十分详细的告知清单。[12]法律权利的告知清单,包括警察、值班律师、代理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分别在不同的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进行详细告知并给予清楚解释。在反复的权利告知基础上,被告人清楚地认识到自愿性认罪的后果、程序选择的后果,等等。这些都有赖于建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告知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履行权利告知的义务。概而言之,公正的刑事速裁程序,必须建立在被告人明知、自愿和对承担的量刑后果的心理认知基础上。

第二,关于程序选择权。刑事速裁程序强调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的意愿。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之中,只要被告人选择认罪或不争辩(nolo contendere),并且被检察官和法官所接受,就会进入辩诉交易程序,不再存在被指控人自由选择其他审判程序的问题。在德国,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被指控人并不享有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的启动权完全掌控在检察官手中。中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即便被告人认罪,如果被告人不愿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必须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验性阶段,这个规定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公平的,但是在未来的正式立法中,建议对这个规定进行限制,即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只要案件符合基本客观积极性的条件,一旦被告人认罪就必须进入速裁程序,被告人不再享有程序选择权,特别是在正式审判开始后,被指控人不允许撤回程序选择权,防止该项权利被被告人滥用而导致诉讼成本沉没。另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程序启动的主导,但是并不等于法院、检察院就完全没有发言权,而是要根据刑事政策和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决定案件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第三,关于辩护权。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看,刑事速裁程序中特别注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维护,对没有辩护律师的要给予强制性的法律援助。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4条,应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这项规定为速裁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和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司法部为此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快值班律师的建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从实践反馈的情况看,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有效地保障了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羁押期间的法律咨询等问题。但是由于值班律师并不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因此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制度还亟待完善。(www.xing528.com)

第四,关于上诉权。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美国,辩诉交易中,检控方在认罪答辩协议中会明确要求被告人放弃上诉权,并把该条作为接受认罪答辩的一个条件。因此,美国绝大多数的辩诉交易案件中被告人是主动放弃上诉权。但是这并不表明,美国的辩诉交易的被告人就绝对不享有上诉权,当出现无效辩护、认罪的非自愿情况以及量刑严重偏离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仍然具有程序上的上诉权。但是这种上诉权在实践中会受到严苛的司法审查,因此上诉的胜诉概率事实上非常小。在德国,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对判决具有有限上诉权,即在上诉前需要由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如果审查符合上诉条件,则可以上诉,否则就会驳回上诉(《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13条)。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的诉讼权,因此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禁止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接受上的困难。从司法实践看,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上诉的情况很少,有些仅仅是因为量刑之外的原因而上诉,譬如避免从看守所被转送监狱收押,而通过上诉来拖延在看守所的服刑时间。因此,解决刑事被告人因量刑之外的因素上诉还需要通过调查来提出办法。总体上,笔者建议借鉴德国的有限上诉权的做法,即在刑事速裁程序的上诉程序中设置前置过滤审查程序,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不许上诉。这样,就能比较好地解决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第五,关于隐私权。被告人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该项权利与公开审判价值之间的平衡。德国学者就指出,德国的刑事处罚令不仅节约了司法系统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由于避免公开审判所引起的麻烦和影响名誉的后果而吸引了许多被告人。[13]传统上,只要被告人犯罪都要公开审理,不顾及被告人在审理中的感受,这个过程其实是对被告人的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与惩罚。在特别轻微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试行有条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对轻微案件的被告人的隐私、名誉和信息进行必要的保护,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虽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要求除非特别规定,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公开审判在保障审判的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其自身的信誉和对隐私权保护。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人基于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而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案件的审理而受到额外的损害。虽然这类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告知权的不完善,以及需要院长批准等烦琐程序,在实践中可能运用的并不多,但是这项制度的试验性探索在客观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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