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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详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率并不高,主要的原因是试验性的立法条件限制过于苛刻。如果从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1年为限进行划分的情况看,笔者认为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仍然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案件的适用范围为宜。从美国和德国的刑事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看,很少有类似中国的禁止性规定。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详解

从中国、美国和德国的刑事快速处理程序适用范围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的范围最大,其次是德国,而后是中国。中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试验性立法阶段的案件范围比较窄有着特定历史背景。目前,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率并不高,主要的原因是试验性的立法条件限制过于苛刻。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积极条件可以适当扩展。在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客观条件方面,可以考虑取消特定的罪名类别的限制,将更多符合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件的案件纳入刑事速裁程序中来。同时,针对目前试验的常见的11种罪名的量刑规范进行司法解释,对于这11种犯罪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进行司法解释,增强司法的操作性。至于是否可以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调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当然是另外一个思路。如果从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1年为限进行划分的情况看,笔者认为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仍然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案件的适用范围为宜。另外,如果上调到3年,必将导致简易程序的独任制审判与现行速裁程序的合并,快速审理程序在结构上仍然保持两个层级,没有达到试验性立法改革使快速审理案件层次多元化的目的。虽然案件的适用将大幅度拓展,但是法官检察官量刑裁量权的扩大可能会导致司法风险的放大,因此在立法决策上还是要慎重行事。(www.xing528.com)

第二,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否定性条件的范围取消有关禁止性规定。从美国和德国的刑事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看,很少有类似中国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有些是合理的,譬如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其余的笔者认为大都可以取消。譬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上的缺陷,并不应当构成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禁止性适用,因为刑事速裁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在量刑和快速处理案件上是有益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因为身体的残疾就被剥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从立法的表面目的上看,这种禁止性规定是保护身体有残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实质上是歧视性的立法。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也不应当禁止对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这同样属于歧视性立法。此外,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也规定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这个规定的道理也不充分,因为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的处罚并不能牵涉具体的程序选择权。另外,对于审查后量刑建议不当的,禁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这也是不合理的规定。因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来说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有权根据法律作出独立的判决。否则,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就会导致法院庭审过度形式化的问题。还有犯罪嫌疑人的加重处罚的情节仅仅是量刑的规定,不应构成对刑事程序选择权的限制,否则也属于歧视性的立法。总之,通过取消适用范围的专属罪名的限制,并且取消上述的禁止性条件,可以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率不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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