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是在顶层设计主导下的基层探索,试点地区的基层探索是决定试点是否能够获得成效的关键和基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选择了案件相对集中的18个试点城市进行,基本上覆盖了全国主要地区。这些地区大都具有司法改革的经验并具备试点的基础条件。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涉及刑事诉讼新程序的创新,基层对于新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必然有渐进的过程。在基层探索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际上也预留了不小的空间。
第一,公安机关在速裁案件侦查程序方面的探索空间。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涉及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还延伸至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阶段。公安部在相关贯彻执行速裁试点的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侦查阶段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主要是第3条、第5条。其中,第3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该条的规定其实是具有倾向性或者导向性的,因为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速裁程序的案件当然应当包括在内。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是从严把握,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合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出于方便办案讯问和庭审的目的,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内基本上属于常态。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虽然对刑事诉讼法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适用条件上的改革,但是规定的导向性是非常清楚的。试点的地方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该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上进行制度创新。事实上,有些试点地区在速裁程序试点期间在替代性羁押措施的适用上都有所提高,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就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替代性羁押措施。在速裁程序试点中,确实不少试点地区通过改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内部审批程序,对凡是可以适用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普遍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替代性羁押措施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照速裁案件办理。该条规定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将刑事速裁程序直接延伸到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就可以对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初审,并有权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检察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对于该规定,实际上也预留了公安机关的刑事速裁程序初期审查的权力行使方式上的机制创新空间。此外,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4条规定,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该规定,也是预留了很大的创新空间,譬如有的试点地区在看守所建立的速裁法庭,其实就是在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基础上提高速裁案件审理效率的创新机制。
第二,试点检察机关在速裁案件审查起诉方面的探索。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方面的权限主要有两项:一是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启动权;二是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权。其中第一项属于检察机关在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常规权力,因此在机制创新上并无特别之处,关键是第二项的量刑建议权如何正确行使存在很大的空间。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建议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创新空间:一方面是量刑建议确定前的控辩协商机制,另一方面就是量刑建议采取确定型量刑还是幅度型量刑也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后,围绕量刑建议的两个方面的创新在不少试点地区的司法机关中都有积极的探索。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明确规定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第一次通过试点的形式纳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第7条还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两条规定都明确了检察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所起的作用,这对于加速审判机关的审判效率具有重要功能性作用。另外,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虽然该条规定对刑事速裁程序的从宽处理附加了很多条件,但还是明确了基于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情况下有条件地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中的作用、提升速裁案件的审理的效率和质量都预留了比较宽阔的创新空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的机制创新方面表现并不平衡,绝大多数的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采取的是幅度量刑,采取确定型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比较少。由于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控辩协商的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该项机制涉及检察机关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带有对抗性的协作,因此检察机关创新的主动性不足,导致该领域的创新仅有极少数的检察机关或者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速裁案件的控辩协商机制的创新尝试。
第三,试点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速裁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创设;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宣告缓刑的调查评估,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完成并出具评估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在值班律师方面的探索包括在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不仅在看守所有,而且延伸到人民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大大拓展了值班律师的服务范围。
国家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讯问的正当性问题,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都没有突破。特别是讯问过程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由于众所周知的因素,在实践推行中遇到很多的阻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首次在刑事程序的制度改革中明确了律师值班制度,这标志着刑事诉讼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大的进步。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4条规定,有关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变化人,有关司法机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作为其委托人。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规定,不仅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派驻看守所值班,还可派驻法院值班,这是很大的突破。在法院派驻值班律师,有助于法院和辩护律师建立常态性沟通机制,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方便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证据的提交,提高案件审理案件的效率。同时,值班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认罪的自愿性,防止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值班律师还可帮助查明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和理解选择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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