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在总结犯罪治理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对于指导打击犯罪的力度调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沿袭传统“重重轻轻”刑罚思想,并结合严打刑事政策而有所发展。现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就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做到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总体要求如下:一是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二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三是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四是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刑事审判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法院系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如下:一是要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二是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三是要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四是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五是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www.xing528.com)
总体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中的规范体现相对比较系统和具体,但是刑事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指引。长期以来,刑事诉讼领域受到传统观念影响,重刑思想严重,造成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的处罚“严厉有余,宽宥不足”,特别是没有真正实现“当宽则宽”。刑事诉讼中的宽严相济之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建构,不仅包括程序上的从宽也包括通过程序实现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对于犯罪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宽;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过程可以从简从快;对于量刑可以从宽从轻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此基础上,2014年全国人大授权两高两部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就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央关于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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