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2007年最高检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现已失效),目的在于促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提高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开宗明义就规定制定该意见的目的,即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对轻刑快审案件适用的范围和程序性规则作了具体规定。该意见明确适用快速办案机制的条件和范围,适用快速办案机制的条件和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④适用法律无争议。并根据司法实践,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办案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类型: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7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同时,该意见规定了办案的具体程序等,如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此外,该意见还要求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从审查起诉的角度推动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应当说其规定在审查起诉的检察职权范围之内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该意见仅仅是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推动和约束力相当有限,因缺乏公安和法院的强力支持和配合,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在实践中的推行效果并不如意。正因如此,2013年中央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推进“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及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试点工作”,使最高检的轻刑快办程序统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在此背景下,全国不少地方法院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轻刑快审的机制创新,有些地方在轻刑快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资源配置的“二八理念和公检法三家联动”,联合制定出台轻刑快审的办法和配套措施,设立快审案件小组,打造专业化队伍,借助技术手段,快速办案全流程无缝衔接。据统计,罗湖区公安局适用快速办理案件机制侦查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间为20天;罗湖区检察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 10天(其中审查逮捕3天,审查起诉7天);罗湖区法院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作出判决1580份,平均审判时间为11天。该区轻刑快审的实践,提高了办案的司法效率,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宽严刑事政策,防止了诉讼拖延,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在比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彰显了司法公信力。[10](www.xing528.com)
最高检《轻刑快审的意见》是在传统刑事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检察机关和相关司法机关内部提效机制,因此受制于基本法律的框架,在快速处理机制上缺乏实质性的突破,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比较有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则不同,其完全超越传统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都进行了实质性突破。最高法院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初期就指出,对于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要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可以借鉴快速办理机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对不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仍可以继续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未纳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地方,可以继续探索推进快速办理机制。[11]地方司法机关的这些轻刑快审的创新和经验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奠定了先行实践的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