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销售日常使用物品的行为应符合

销售日常使用物品的行为应符合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认为,不管是向杀人犯出售用于投毒的面包,还是向恐怖犯罪分子出售衣服等日常使用物的销售行为都不应成立帮助犯。对于销售日常使用危险物和日常使用物品的行为,由于法律并不禁止这两类商品的销售,因此销售行为没有制造或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通常不属于帮助行为。但是,在销售日常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如果销售者对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特别认知,则其行为已不再具有可代替性,应认为增加了正犯行为的禁止危险,构成帮助犯。

销售日常使用物品的行为应符合

所谓日常使用物既不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的物品,也不是像菜刀等具有一定危险的日常使用危险物,但是当其被用于犯罪或者对正犯行为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时,销售日常使用物的行为是否应构成帮助犯呢?德国刑法学界对此依然存在客观说和折衷说的理论分野,其结论与前述销售日常使用危险物如出一辙。本书认为,不管是向杀人犯出售用于投毒的面包,还是向恐怖犯罪分子出售衣服等日常使用物的销售行为都不应成立帮助犯。在这些法律并不限制的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中,有一些行为与正犯行为及结果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向犯罪分子出售衣物,因为该衣物并非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对正犯行为实施没有实质促进作用,因此不存在归因的事实基础,更遑论进一步进行结果归责了。有一些行为是不应进行客观归责的,如向正准备实施杀人行为的正犯出售面包充饥的,尽管可以认为出售面包使得正犯有力气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这种援助行为不能认为对正犯行为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而只是一种周边的援助行为,不具有犯罪意义的关联,不应认为增加了禁止风险。

通常来讲,销售日常使用物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赖以正常生活的基础,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即便产生了一定危险也属于一般的生活危险,乃是法律所允许的危险,对正犯行为也不会增加法禁止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试图在肯定物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归责,倒不如考量是否对正犯具有心理上的促进作用。但例外情况是,假如正犯告知蛋糕店老板被害人只吃某种特殊口味的蛋糕,蛋糕店老板在明知购买者意图利用该蛋糕来投毒杀人的情况下,还按照购买者要求特制了符合被害人口味的蛋糕,那么该商品销售行为的可替代性就大大降低,将显著地提高正犯行为成功的概率,具有了犯罪意义的关联,可以认定该销售行为增加了正犯行为的禁止危险。也就是说,当正犯行为的实施依赖于特定销售者提供的特定商品,否则难以成功,而销售者对正犯故意又具有明知时,那么销售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帮助犯。(www.xing528.com)

综上,商品销售行为的特殊性在于本身所具有的日常性、适法性、反复性而体现出来的中立性,这是因为商品销售行为是社会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果被禁止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活。因此,只要没有突破中立性范围的销售行为,均没有制造或者增加禁止危险,不应被作为帮助行为进行结果归责,从而不构成帮助犯。进而言之,商品销售行为的中立性受销售物品类别影响,由于国家法律对不同类别商品的销售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要求,对销售行为的中立性应从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进行考量:对于销售违禁物品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作出了禁止流通的限制规定,将预防犯罪作为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不管购买者有无相应的资质,销售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再具有中立属性,当销售者具有主观故意时,构成帮助犯。对于销售日常使用危险物和日常使用物品的行为,由于法律并不禁止这两类商品的销售,因此销售行为没有制造或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通常不属于帮助行为。但是,在销售日常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如果销售者对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特别认知,则其行为已不再具有可代替性,应认为增加了正犯行为的禁止危险,构成帮助犯。对于销售日常使用物品过程中,如果销售者应正犯要求实施了特别适合正犯的行为,应肯定该销售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不法关联,其行为应评价为帮助行为而失去可代替性属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