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行为因果性的各种学说实际上是论者在共犯处罚根据上理论分野的体现,如坚持责任共犯论的学者可能会倾向于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说,采取违法共犯论的学者便会选择正犯结果引起说,而支持因果共犯论的学者往往会采取实行行为促进说或者促进的因果关系说。因此,从本书采纳的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的立场出发,笔者认为在共犯的因果关系上应采取“正犯行为促进说为主,兼顾正犯结果引起说为辅”的标准,因为在“混合惹起说”看来,共犯的不法既来自共犯行为自身又来自其所带来的法益侵害。同时,从帮助行为促进作用的机理来看,帮助行为一旦介入正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进程,在促进正犯行为的过程中便会与正犯行为有机结合,从而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结果,也就是在促进正犯实行的同时也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或危险。
之所以采取上述复合标准,也是为了克服单纯采取一种学说可能带来的弊端,特别是正犯行为促进说容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这在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判定上显得尤为明显。例如,五金店老板向神色慌张、形迹可疑的顾客销售了菜刀,结果该顾客用菜刀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从正犯行为促进的角度看,五金店老板销售菜刀的行为客观上当然促进了犯罪人正犯行为的实施,但从中立帮助行为处罚原则角度看,应否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否则将导致共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需要在正犯行为促进说之外再引入其他标准来进一步限定帮助犯的成立范围。如何对帮助犯的成立范围进行有效限制,刑法理论上进而又提出了不同主张,如社会相当性说、利益衡量说等。(www.xing528.com)
需要说明的是,“在正犯的因果关系上,以条件说为标准的判断同样会造成结果责任的不当扩张,这就需要再寻专门的理论来剔除那些与犯罪无关的因果关系,以使结果责任的范围合理,因果归责的理论由此而诞生,其中处于强有力说地位的理论是客观归责理论”[114]。如前所述,客观归责理论区分了归因与归责问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确定因果关系范围的同时也为归责划定了边界,其中只有当行为制造并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且该结果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时,最终才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115]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存在和对解决方式的探索同样适用于共犯问题,仅仅根据正犯行为促进说确定的因果范围内的帮助行为,还应进行个别的、具体的责任判断,从而将不具有客观可归责的行为剔除,也就是结合客观归责的判断规则再一次进行判断,决定该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与正犯行为一样具有刑事可罚性,从而合理地解决“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问题。正如罗克辛教授指出:“只有在一种原因性贡献对被害人提高了风险,对实行人提高了实现结果的机会时,这种原因性贡献才能是一种帮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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