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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研究:行为违法与可罚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帮助行为是否具有独自的违法性和可罚性问题上,在日本,古老的通说认为共犯系刑罚的扩张处罚事由,“共犯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和可罚性,其处罚依据仅在于通过正犯行为而借用来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因此,只有当正犯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时,共犯才能够与正犯一同受到刑罚处罚,这种主张被称为共犯借受说或者可罚性借用说”[2]。

中立帮助研究:行为违法与可罚性

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最早在德国刑法理论界被广泛讨论,后来逐步被引入日本刑法理论界,同样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也先后经历了重大的转变。在帮助行为是否具有独自的违法性和可罚性问题上,在日本,古老的通说认为共犯系刑罚的扩张处罚事由,“共犯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和可罚性,其处罚依据仅在于通过正犯行为而借用来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因此,只有当正犯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时,共犯才能够与正犯一同受到刑罚处罚,这种主张被称为共犯借受说或者可罚性借用说”[2]。但随着共犯处罚根据理由的现代转型,由责任共犯论逐步转向因果共犯论,上述观点也逐步被否定。如在德国,罗克辛教授便指出:“参与人的不法既有一部分是从正犯不法中导出而从属于正犯的,也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正犯而独立存在的。在对实行人构成行为的共同作用同时表现为参与人自己的法益侵害时,这种归责才会是成功的。”[3]笔者认为,可罚性借用说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现代刑法学处罚理论是以个人责任论为基础构建的,任何人只能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对不属于自身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却是个别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只对在规范意义上可评价为或可归责于自己本人的行为及其惹起的结果承担责任。[4]罗克辛教授同样认为,共犯参与人之所以被归责是因为他通过对法益的侵害表现出其故意创造了一个不被容许的风险。[5]因此只有当共犯行为自身具有犯罪性和可罚性时才应被予以刑事处罚。二是,可罚性借用说违反了犯罪本质的基本原理,无论是采取结果无价值论还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都强调法益侵害性在犯罪本质认识中的重要地位,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现实侵害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会成立犯罪,而该说却认为共犯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背道而驰。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主张帮助行为在处罚根据上具有自身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帮助行为在成立上对正犯行为的从属性,二者并不矛盾。帮助行为的处罚根据是指其因自身原因需要受到处罚还是因正犯的实行行为才需要受到处罚,因果共犯论主张帮助行为通过参与正犯的实行行为间接地惹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现实危险,这是其应受惩罚的根据;而其之所以能够惹起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危险,在于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建立联系,因此在成立帮助行为的条件中正犯行为乃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帮助行为成立条件问题,两者之间一个是从宏观上来讨论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来源,另一个是从微观层面研究帮助行为成立的基础,并不是一回事。易言之,帮助行为固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而非从正犯行为借用而来,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从属性,而走向极端地认为帮助行为完全是独立的。事实上,成立帮助行为是需要以正犯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即“坚持帮助行为成立条件上的从属性与坚持帮助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之间并不矛盾”[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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