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文化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其分类方法简洁高效。版权产业共分为四个大类,即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部分性版权产业、非专门支撑性版权产业。从1996年起,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行销全球,其出口势头迅猛,其中影视业和软件业发展尤为明显。版权产业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美国政府在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促成了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美国政府在全世界最早颁布实施了《版权法》,随着科技进步,美国又根据新兴产业发展状态,颁布《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电子盗版禁止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律,如今已经形成了全球范围内法律条文最为完备的版权法律体系。此外,美国政府还推动版权国际合作,为美国版权产品和产业在海外提供保护,除了加入为版权提供双边保护的《伯尔尼公约》外,还通过关贸总协定形成了TRIPS协议,为美国文化产品出口国际市场提供了法律环境。[67]
相比英国政府成立专门的结构与非政府结构之间相互协作机制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管理,美国政府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只专注于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宏观层面的总体设计,不干预产业的发展,并没有类似他国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补贴等政策。尊重市场规律,由企业和个人决定生产,只有当市场中个别企业规模庞大、出现垄断时,政府会运用反托拉斯法等限制垄断,保障行业自由发展环境。
(三)推动跨界融合,增强产业辐射(www.xing528.com)
由于美国经济发达和技术先进,美国版权产业具有鲜明的高科技化和全球化特征,美国的好莱坞、迪士尼等文化创意产业早已走向世界,成为能够代表美国文化的符号。在电影制造中,这些文化企业使用先进的声、光、电技术,使观众身临其境,视听和动感相结合,逼真刺激;在主题公园中,将科技营造的声、光、电效果融入舞台剧表演中,从来源于生活的表演行为中打造超越现实的梦幻世界,能够让受众更为真切地体验到科技进步带给人们的巨大震撼,展现出文化与科技相结合的独特魅力。[68]
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版权产业发展
作为创意产业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一方面,伴随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形式逐渐成为衡量一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指标,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体国民的共识,为保障科技成果,立法保护创新的土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效果十分惊人。20世纪70年代颁布《版权法》,正式从法律层面维护创新成果。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环境下,美国不断花大力气对《版权法》进行完善和修改,最终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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