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补充保障制度发展的由来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补充保障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作为正式补充保障制度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发展历史,来进一步认识国外补充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世界上早期的企业年金制度是源于大企业的职工养老金、储蓄金计划,实行完全的基金制。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之后,职工养老金、储蓄金计划将退出主导保障地位,成为企业职工的第二支柱保障。但是也有相反的情况存在,许多福利国家长期以来以政府公共养老金计划为主体,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起来后,改变了政府养老金的主导地位。比如在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体系产生于20世纪初,在相当长时间中几乎一直是澳大利亚唯一的养老保障方式。但是自从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推出超级职业年金计划之后,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及其福利金计划在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中由过去的主导地位变成了主要地位,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占到老年人养老保障的11%,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保障的重要补充。[12]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企业年金之所以能够在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之后继续存在,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政府政策的鼓励。多数国家在推行基本保障制度的实践中感到国家在劳动者的养老、医疗等方面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只能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有限责任。要提高劳动者退休后晚年生活质量和其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再为自己的职工举办补充保障;二是企业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和激励员工积极劳动,将补充保障作为员工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来推行。[13][14]在现实中,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保障在改善劳资关系方面,作用非常明显,所以,也使得企业年金的地位和发展得到了巩固和加强。由此,企业年金在整个世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都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二、国外补充保障制度发展现状及类型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补充保障制度已有近100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许多困难和挫折,才发展到现在较为发达和成熟的局面,覆盖面也比较广泛。经合组织国家(OECD)就有1/3的员工被覆盖;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已达到50%左右,两德统一前的联邦德国企业年金覆盖率高达70%,两德统一后企业年金覆盖率也达48%,即接近一半的劳动者有补充保障;在日本,1 000人以上的大企业中,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约占大企业总数的91%。从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单位的具体构成来看,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较为普遍,一般占到参加企业的70%左右,而小企业较少。据德国的有关资料统计:企业员工在10 000人以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达84%;1 000人至10 000人的达76%;500人至1 000人的达71%;10人至500人的达36%;10人以下的仅12%。从这一组数据也不难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大企业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组织管理基础比较扎实,推行起来比较顺当。而小企业的经济实力比较单薄,波动性也较大,自然对实施企业年金的内在动力就比较小。[15]
从各国企业年金实践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不同的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从企业年金的保障对象来看,有些国家把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开实行不同的补充保障。如法国于1947年建立了全国性的管理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12月又针对非管理人员,建立了全国性非管理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又如德国的白领职员和蓝领工人的补充保障归属于不同的工会组织来实施。
2.在财务模式上,多数国家实行缴费确定制年金。在年金资金的财务筹集和待遇确定方面,多数国家实行缴费确定制,也有一部分国家实行待遇确定制。不过,不论是实行缴费确定制还是待遇确定制,均以基金制模式来实施,即雇主和雇员都要按一定比例供款,通过专门的账户来管理基金。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的大部分企业实行缴费确定制模式;德国、法国等国家的一部分企业或部分企业对其管理人员实行待遇确定制模式。
3.在账户的管理方面,多数国家实行个人账户制。建立个人账户管理资金是基金制补充保障的共同特点,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补充年金制度实行个人账户模式。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对企业年金实行公共账户制,如荷兰是实行强制性的、劳工自治的公共账户制补充养老保险。
4.在基金投资管理方面,多数国家实行企业自主模式。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行为,绝大多数国家不会干预企业年金的资金运营问题,一般由企业自主选择投资机构和投资工具,但是也有少数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年金资金必须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拥有80多万雇员,公司内部设有企业年金管理公司,公司和雇员按雇员收入的4.5%缴费,养老基金由公司雇佣的投资经理进行经营。澳大利亚职业年金种类很多,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自我管理基金就是一种管理责任完全由参加人自己决定的一种基金,在所有的基金类型中,自我管理基金发展势头非常好。[16]
三、国外补充保障的经验与启示(www.xing528.com)
(一)高度重视补充保障的法制建设
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补充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早在1834年,英国的法律就提出了职业年金的概念,1959年颁布了《年金法》、1999年颁布了《福利改革和年金法案》;瑞典1959年制定了《补充年金法》;加拿大1965年制定了《标准待遇法》;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联邦德国1974年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金法》等。
(二)普遍对补充保障实行税惠政策
税惠政策是推动补充保障发展的一个动力,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税惠政策体现在三个阶段:即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和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目前,国外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在缴费和积累阶段免税,在领取时征少量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里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缴费阶段,多数国家在政府规定的额度内,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保险费,可以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如美国规定在雇员工资收入的15%、加拿大规定在雇员工资收入的18%、德国允许在雇员毛工资的10%以内可在税前成本中列支;少数国家规定可按低税率纳税,如澳大利亚规定,无论是雇员还是自雇者,所有能够获得税收抵消资格的缴费,在优惠缴费限额内,均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积累阶段,补充保障基金在银行的利息和投资收益等增值部分,多数国家规定可以免税,少数国家规定征低税。在领取阶段,一般都按基本养老金收入征低税,少数国家规定免税。如新西兰规定退休人员领取的企业年金可以免税。[17]
(三)实行较为灵活的组织管理制度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补充保障基金和业务管理,实行灵活自主的管理办法。这也是各国补充保障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些实行灵活自主管理办法的国家,政府只是承担经办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严格审核的民营、私营机构经办补充保障。也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等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与民营、私营机构同时经办。与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不同,补充保障管理实行自主管理,经办机构的多样化与异质性,使得他们之间常常处于激烈的竞争态势,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而这种竞争的结果,常常使得各类经办机构更加注重质量和信誉,最终受益的人则是补充保障的参保者。
(四)对补充保障基金运营实行限量监管
虽然多数国家对补充保障实行自主化管理模式,但是为了防止补充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风险失控,多数国家对补充保障基金的运营制定了风险投资规范和准则。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规定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而波兰、日本等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结构有严格的限制,如波兰规定购买股票不得超基金总额的40%,向海外投资不得超过5%;日本规定购买股票或向海外投资不得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达到50%等。各国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股票、房地产、外国资产等风险较高的项目上,通过对这些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达到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目的。而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投资项目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一般在初期禁止企业年金对这些项目投资,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的技术成熟,会逐步放宽投资限制,适当增加一些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投资比例,通过投资组合来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五)重视保护补充保障待遇权益
目前世界各国都不但重视补充保障的发展,而且都很重视参保者对补充保障的权益享受问题。如企业年金实行比较早的一些发达国家,无论是采用待遇确定型,还是缴费确定型模式,都有一个职工权益维护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职工的跨单位流动,其会涉及补充保障关系的转移和待遇的享受问题。通常多数国家主要采取三种办法化解和避免此类问题,一是缩短享受企业年金资格期限;二是允许职员在变换工作单位时将其积累的企业年金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到新的单位;三是对退休前的工作和工资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分类、分阶段或者工资指数化等办法。上述这些办法,能够较为有效地保护参保职工的补充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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