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社会保险,简称补充保险(Supplemental Social Insurance),是指相对于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所建立的各项补充性的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失业保险等。
(一)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在国际上统称为年金。[4]年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支付一定款项的经济活动方式,用此种方式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叫养老年金。通常有职业年金、雇主年金、企业年金等多种称谓。其中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广义是指有职业(就业记录)的人获得的年金;狭义是指雇员从行业或企业获得的年金(可以是雇主和雇员双方或雇主单方缴费)。雇主年金,是指雇主单方供款为其雇员支付的年金。我国当前主要发展的是企业年金(Supplementary Pension),其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依据经济状况,自主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着重介绍企业年金基本内容。
1.企业年金的特点
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福利,不以盈利为目的。建立企业年金与否,是企业劳资双方谈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人寿保险产品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商品。
二是政府政策有差异。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政府在税收等方面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此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有些国家,经行业协会申请,主管部门可以下令在该行业范围内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商业人寿保险则没有这些政策优惠。
三是核保对象不同。商业人寿保险可以将体检不合格者、特定年龄以上者等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还可以有性别差异。个人因隐瞒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造成保险欺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年金必须是集体行为,只要企业有相关意愿,并有支付能力即可建立,它的受保对象限于本企业(行业)员工,但不对受保对象进行体检,没有性别、年龄、身体等状况的歧视。
四是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企业年金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因企业而异,设计的企业年金方案也是各异,只要劳资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就可以执行。而且,企业年金还可以随时提高、降低或中止,其给付待遇是根据缴费和投资运营回报来确定的。
五是经办机构不同。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是多元的,可以是行业或企业、在企业之外单独设立的经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等,但这些经办机构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商业人寿保险产品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法律关系上,企业年金的管理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托关系;而寿险产品是一种按照预定利率(或预期寿命)买卖的商品,以商业保单的契约形式存在。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二者更有本质的区别:[5]
一是性质不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大多是养老金的第二支柱,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存在,并且大多是在政府的鼓励扶持下,由企业自愿建立,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是涉及主体不同。企业年金涉及的主体较多,各方主体的管理也比较复杂。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例,2011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账户管理人)、企业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三是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的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而基本养老保险是标准化产品。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但是在国家层面还是有统一的指导要求的,尤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全国统一的模式。国家要求与就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养老保险。
四是财务责任承担模式不同。目前各国企业年金计划主要选取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但也存在少量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而基本养老保险既有缴费确定型财务模式,也有待遇确定型财务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二者的混合模式。
2.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给付
企业年金的缴费与待遇给付,按照资金的财务模式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形式。[6]
(1)待遇确定型(DB)企业年金。即员工未来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是事先确定好的,一般与工资水平、职务高低、劳动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和工龄长短等因素相关,员工一般不缴费或缴费很少。其优点是能为员工提供稳定的补充保障收入,对吸引和凝聚高级人才和优秀员工起到较好的作用。其缺点是单位责任较大,负担较重。
(2)缴费确定型(DC)企业年金。即以缴费的多少来确定企业年金的待遇。通常,缴费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由单位缴费;二是完全由个人缴费;三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目前大多数实行的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待遇水平与账户积累直接挂钩。其优点是透明度高,单位不必承诺员工退休后待遇水平,因此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大。其缺点是个人账户投资风险转嫁给员工,基金回报率和未来待遇不确定。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由企业年金的特点所决定,其更加注重对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7]
(1)投资原则。在企业年金的投资中,通常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
(2)资产管理。对于企业年金资产的管理,可以分为自我管理和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管理两种形式。大多数企业年金项目的资产委托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进行投资。也有一些大公司自己雇用投资经理进行企业年金计划的自我管理。
(3)投资工具和资产分布。从世界范围来看,企业年金投资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投资工具。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房地产、风险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的投资工具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差异很大,而且风险的大小和回报率的高低一般呈正相关关系,所以选择投资工具及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最为重要的方面。
4.企业年金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一项长期计划,从建立到领取要跨越几十年时间,其积累性、长期性和私有性的特征,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对其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营,取得较高回报率,由此,也会产生许多风险。[8]
从参保人角度看,这些风险包括:基金被挤占、挪用;被用人单位或基金管理机构冒险投资;判断失误,与投资或资信水平较低的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影响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员工流动或因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等造成年金待遇损失等。
从制度本身的运行看,尽管相关企业年金法规在制度上对筹资、审慎管理、信息公开化、多方面监督等做出规定,但是企业年金仍有运行失误或破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企业本身有破产风险,企业破产必然带来企业年金的连带破产;其次,企业年金按市场化运行,也会存在运行失误或破产的风险。在发生这两种风险时,原企业年金计划允诺给员工的企业年金收益由谁来承担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风险。因此,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防范企业年金风险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监管的重要目标是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运行风险,减少企业年金计划的中途破产,减少社会和政府的最终责任。
从企业年金的运行看,监管的内容包括: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认定和备案;对承办企业年金的委托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和实行严格的准入制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资格认定的条件主要是以资本充足度、资产质量、管理水平、专业队伍、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指标体系,考核运营机构的资格;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实行监控,主要包括资金投向监控、财务监控、回报率监控、清偿能力监控等;还要接受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并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必要惩处。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主要职能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以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相当灵活,具有下列形式: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一样,由企业为员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建立的一种重在保障员工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开支的灵活多样的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大型企业,如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员工福利制度比较好的企业,都能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有些企业还为员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性医疗保障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保险制、补贴制、补助制等形式。
2.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称。特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公务人员建立的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性保险或者保障制度。往往是通过工会组织来负责管理。其形式多样,有直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有直接由内部成员相互合作保险的,也有直接发放医疗补贴或者救助的。
3.个人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没有稳定工作,或者无就业单位的社会成员,通常在经济能力许可下,可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为其提供较高需求的医疗保障。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共同作为基本社会保障的补充,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确定的,也是人们提高和改善生活的实际需要。商业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养老、医疗、护理、意外等在人寿保险范畴,灾害性的财产损失在财产保险范畴。
(一)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人寿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保险标的,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年龄仍健在时开始领养老金,专门为被保险人老年提供基本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有多种表现形式,根据投保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团体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是单位统一为其员工投保,单位为投保人,也就是说投保人为法人,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是每一个员工,即是自然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单个自然人为投保人的养老保险形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为自己本人购买养老保险,一种是投保人为与他有社会关系的其他人如配偶、子女、父母亲等购买养老保险。根据享受养老金时间的长短,商业养老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养老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定期养老保险属于定期生存保险的一种,是指对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如当被保险人生存到某一年龄后,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被保险人一笔生存保险金,保险关系终止。生存年金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年龄后,只要活着,就发放养老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因此也称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投保缴费,缴费越多,保障水平越高。但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常常设计有最高限额规定。即通过规定最高购买份数的形式限定最高保险金额。其中,终身养老年金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特点,在商业人寿保险中涉及的面最广、保险的品种最多,销售的保费也最大。目前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逐年提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越来越多,未来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过,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产品的种类还不够多、保险费偏高、保险公司的信誉还未完全建立等,会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商业医疗健康保险
商业医疗健康保险是一种运用大数法则原理进行风险集中与分散的保险品种。由于这个险种的不可预测因数较多,风险较大,因此,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品种不多,还需大力开发,并加以必要的引导,以缓解疾病医疗给人们带来的健康风险。
三、互助保障(www.xing528.com)
互助保障(Mutual Security),即利用互助机制达到共同保障的目的。人类社会早期就依赖互助保障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早期的互助保障基本上是由家庭、亲友之间通过“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方式来实现。当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集中的社会化大生产造就了工人阶级,工友们在生活等方面发生困难时自发地互相帮助、互相资助,当工会产生后,逐步发展为有组织的互助。互助早于救济、保险和保障。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互助依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互助保障主要体现为工会举办的职工互助保障、社区举办的互助保障和社会有关方面举办的互助保障等。[9]
(一)职工互助保障
职工互助保障是指由工会举办并组织管理,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互助保障活动,是对基本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最早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全国总工会积极配合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把工会经办的传统职工互助会演变成为职工互助保障会,并引入商业保险的机制,把传统的救急济难的互助活动改革成为带有保险性质的互助保障,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职工权益。
职工互助保障会是经民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群众社团组织。该组织是跨单位、跨系统、跨行业的,在一个地区一般只能批准登记一个,其组织系统基本上是跟工会的组织系统相吻合。其主要经费来源于通过经办互助保障,对互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的增值保值部分,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作为运作经费。主要作用是在基本保障和单位补充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参加工会的员工进一步实施保障。该作用远远大于传统的职工互助会救急济难的作用,已经向改善和提高工会会员保障水平的方向发展。
职工互助保障会面向所有建立工会的单位和工会会员,以工会自愿参加为原则,只要工会组织有意愿,就可以投保;投保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工会筹集和行政支持。职工互助保障会按照各自的投保,实行账户管理和委托投资运营。
目前,职工互助保障会主要推行养老、医疗、农民工意外工伤等险种,在这些险种中又设计出若干个品种。
(二)社区互助保障
社区互助保障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社区的有关组织牵头发起组织,居民自愿参加,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互助保障活动。
社区互助保障,强调以提供互助服务为主,主要体现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为老服务、护理服务等方面。其中,在生活照料互助服务方面,以社区服务社为主体,通过提供上门服务、提供设施服务,以及社区助餐点等送餐服务方式,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生活照料服务;在医疗互助服务方面,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辖内的居民为主要对象,在一般的感冒、轻伤、体检、打针服药等小病及诊疗方面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服务;在为老互助服务方面,以社区的退管会为主体,以退休人员为服务对象,在政治学习、文化娱乐、旅游休养,乃至个别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服务,使其感受像在单位里一样温暖、清凉、有保障;在护理互助服务方面,以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设在社区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老年机构为主体,对社区内需要护理的人员提供互助护理服务。
(三)社会互助保障
社会互助保障是指一种跨区域、跨单位,由有关方面或组织自发为其成员建立的一种互助保障。最大优点是覆盖面比较广,加入人数比较多,能够提供的互助互济能力比较强。社会互助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人的急难互助。主要是针对有急病、死亡等的特困投保人或家属,及时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抚恤金或慰问金。
(2)特殊重病友爱互助。主要是针对患有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尿毒症等特殊重病投保人,按照医疗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3)医疗自负费用互助。主要是对投保人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门急诊自负费用、住院的起付费用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意外伤害互助。主要是针对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投保人,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互助金。
四、慈善事业
(一)慈善事业的内涵
慈善事业(Philanthropy)是指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是一种社会性、公益性救助事业。它通过合法的社会中介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聚集物资,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慈爱和悲悯之心为道德基础,以人道主义为思想基础,以社会捐助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团体为组织基础,以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为发展基础,属于社会第三次分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
(二)慈善事业的特征与功能
1.慈善事业的特征[10]
(1)具有组织性。现代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而不是个别人的自发活动。慈善事业由各种慈善组织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现代慈善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基金会,这是慈善事业之所以成为一项有益的公益事业而非单个的施舍行为的组织基础,也是与官办社会救助的重要区别所在。
(2)具有自愿性。现代慈善事业完全以捐助者的意愿为基础,具有自愿性。第一,慈善事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自愿捐助。第二,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必须以捐助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只要捐助者的意愿不违背现行的法规及社会公德,捐助者有权指定慈善组织将资金用于其指定的慈善项目甚至具体的救助对象。
(3)具有民办性。现代慈善事业在本质上属于民间的事业,民办性是其本质属性。虽然社会中存在官办的慈善事业,但是民办性是其本质的要求。如果将其变为官办事业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附属物,就会损害民间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在无形中加重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与财政压力。因此,要坚持慈善事业的民办本色,让慈善事业由单纯的富人视野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
(4)具有规范性。民办性并不排斥现代慈善事业的规范运作,在慈善组织的基础上,慈善事业虽然在具体运作中排斥政府权力的干预,但可以接受政府的财政帮助并服从其纪律监督,要按照相应的制度规范来运行。
2.慈善事业的功能
慈善事业的功能是指慈善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慈善事业所具有的功能是慈善事业自身能够存在和运转的根本。具体来说,慈善事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1)具有再分配功能。当今世界,慈善事业的社会地位不断得到加强,日益成为社会分配和社会资源重组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国外,以教会和企业慈善为主体,发挥着重要的再分配和补充保障的作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不足,促使财富和资源能够在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进行流动和重新分配。
(2)社会整体受益功能。慈善事业通常是通过聚集社会成员的剩余资金而发挥作用的。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慈善事业是将上层社会和富裕人群中边际效用最小的财富转移到贫困阶层和困难人群中使之发挥最大化的效用,进而使得整个社会财富的边际效用增加,使更多的人群受益。
(3)社会稳定功能。慈善事业是移富济贫的事业,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社会稳定器。发展慈善事业是处理阶层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慈善事业越是发展,对缩小阶层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越大。
(4)思想教化功能。慈善组织通过对人的道德教化,从内心深处激发对人、对人类社会的关怀和责任,使社会更加和谐,使人们更加富有爱心,从而有助于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核心价值形式,个人和团体通过发自内心的志愿义务服务,用行动体现内心对人和社会的爱与道德关怀。
(5)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功能。市场不仅会失灵,而且市场经济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财富的集中不仅是获取规模效益的需要,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一机制正是保证经济效率的前提,但同时又容易造成贫富不均和社会分化。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和社会都面临着很多艰难的问题。慈善事业作为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股力量,能够承担许多国家剥离给社会的职能,有助于解决在某些方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三)慈善组织及其运作
1.慈善组织的内涵及其分类
慈善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发展教育等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充当施惠者与受惠者的中介。它具有公益性、自愿性、慈善性等特点。
根据不同的依据或者标准,慈善组织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如从实践环节出发,慈善组织可以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种。从性质出发,慈善组织可以分为公募慈善组织与私募慈善组织,前者是通过向公众与社会各界募捐来开展慈善活动,后者则是慈善组织的设立者通过自己的捐助来开展慈善活动。从所承担的任务或职责出发,慈善组织可以分为混合型公益组织、综合型慈善组织、专一型慈善组织、附属型慈善组织等形式。这些团体或组织的根本目标一致,但又肩负着不尽相同的任务。如混合型公益组织,通常在提供有关慈善服务的同时,也从事着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或以慈善事业为主,或以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综合型慈善组织,通常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多种慈善服务,也许其开展的慈善项目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并会受到财政实力及捐助者意愿的限制,但其慈善服务项目及内容却可以是多方面的,不会受到组织结构及法定职责的局限。专一型慈善组织,通常是专门为了某一项慈善事业而建立起来的,其特点是肩负的职责和任务较单一、援助对象较具体、目标较明确。附属型慈善组织,通常是由企业自己为了更快捷的发挥慈善职责而设立一些附属型的慈善或公益组织来直接融入慈善事业并发挥作用的。
2.慈善组织的运作
从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过程来看,它主要包括组织社会捐助、资金管理、实施救助以及接受监督等环节。
第一,组织社会捐助环节,是指慈善组织动员有帮助他人能力的社会成员向慈善组织捐助的过程。包括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美德、组织募捐等。
第二,资金管理环节,是指慈善组织有责任对向社会募捐的资金进行保管使之安全的任务环节。慈善组织对社会成员捐助的资金只有看护权、管理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慈善资金通常要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实施救助环节,是指慈善组织将所募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的环节。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充分尊重捐助者的意愿,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对救助对象及所需服务进行摸底,然后做好与有关各方的联系工作,最后实施慈善性救助,保证将救助资金用在最适当的地方。
第四,接受监督管理环节,是指慈善组织所管理的慈善资金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的环节。包括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慈善事业协调或自律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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