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情、军情不同,外国的军人社会保障各有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的趋向,如社会化、法制化、货币化等。外国军人社会保障的经验,对建立健全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启示作用。
一、外国军人保障实践
(一)外国军人保险制度概况
1.军人保险的对象
外国法定军人保险的对象总体上包括军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还有直系亲属和姻亲,但各国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美国、德国、泰国、法国的军人保险对象仅限于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加拿大的军人保险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其家属、遗属等。日本的军人保险对象范围更宽,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等。新加坡的军人保险对象包括60岁以下的现役、退休正规军人、非制服武装部队人员、战备军人员和国防部平民职员及其家属等。
2.军人保险的险种
军人保险的险种较多,但以现役军人意外伤害险和退役军人退休金保险为主。在现役军人意外伤害险中,又主要突出作战和因公伤残保险。
3.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
外国军人保险的基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军队缴纳、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等几个部分的保险费。外国军人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因国家和险种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全部由政府(或军队)负担。俄罗斯的军人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负担,每年从国防预算中拨出2%作为基金。二是由军队和军人个人共同负担。例如,加拿大军队的现役军人因公伤残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受保人月工资的4%,其中,政府代交85%,个人缴纳15%,个人缴纳部分从当月工资中自动扣除。三是完全由个人负担。例如,新加坡的军人保险费就是完全由个人承担,其每月数额根据保险金总额确定,投保的最初几个月从工资中统一扣缴,以后则逐月缴纳。
4.军人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发达国家的军队为军人保险投保的金额数目都比较高。日本为现役军人设立的生命保险最高金额为1 000万日元,个人缴纳保险费为每月2 000日元。外国对军人保险的投保条件及保险费率等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同一个险种,对军人的赔偿金要高于对地方人员的赔偿金,军人的保险费又低于地方,因此,军人的投保收益也高于地方。有的国家除正常保险赔偿外,还针对重大军事行动特设险种,提高偿付标准。美国在海湾战争期间特设的战争险,阵亡赔偿额高达数百万美元。俄罗斯军人牺牲,由政府向死者的每一位家属(父母、配偶、子女)赔偿死者月薪的25倍;若是重伤,则赔偿军人本人50—70个月的薪金。
5.军人保险的投保方式
外国军人保险的投保方式主要采用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法国的军人社会保险、俄罗斯军人以及应召接受军训的公民在服役期间对个人生命或伤病、残疾等的投保,都是强制性的。美国则不同,对现役军人的团体人寿保险是强制性的,对退役军人的团体人寿保险可以自愿参加。加拿大的军人遗属抚恤保险、军人殉职保险、军人家属保险、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等均自愿参加,而现役军人因公伤残保险等则为强制性保险。
6.军人保险的管理体制
外国的军人保险,从行政上看,政府是宏观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和进行监督。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的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管理,有的由军队自己管理,还有的由保险公司管理。许多国家出于军事保密的需要,在社会保险基金会或保险公司设专门机构,管理军人保险业务。俄罗斯政府设国家强制保险局,负责监督、管理军人保险事务;国防部设军人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军人保险的政策和法规。加拿大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设公职人员保险机构,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在商业保险公司中,由军队派专职军人管理军人保险业务。
7.外国军人保险的模式
从运作方式上看,有政府组织的军人保险、军队组织的军人保险、政府和军队共同组织的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军人保险四种模式。政府组织的军人保险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实施,由国家社会保险法人机构进行经营。美国、法国的军人保险属于这一组织模式。军队组织的军人保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军队经办,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担的福利型,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德国;二是由军队经办,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军人个人缴纳的自助型,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印度,日本也有类似的情况。政府和军队共同组织的军人保险由国家社会保险法人机构和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办理保险业务。这种模式扩大了军人保险的层次性,但它依赖于成熟的国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体系,要具备妥善处理军人社会保险与军人商业保险之间关系的技术保证。加拿大的军人保险属于这一组织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军人保险由军队管理和领导,但具体经营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二)外国军人福利制度概况
1.职业福利
军人的职业福利主要体现为由军队提供的给予现役军人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多方面的项目:一是职业津贴。如服役津贴、技术骨干入伍奖金、军医津贴等。二是免费医疗。三是住房待遇。如俄罗斯军官的住房由国家提供保障;美军有40多万套住房实行免费使用,军官可自由选择住房地点。四是购物优惠。如美军兴办军队供销商店,商品价格比地方同类商品低廉,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家属均可去采购。五是休假和休假补贴。如俄罗斯军官每年有30—45天的假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可增加15天时间。配偶无工作及子女不满18岁的军官休假时,可得到相当于6个月的薪金补贴;配偶和子女可得到相当于其3个月的薪金补贴。六是军官人身保险免费或部分免费。如瑞士政府每年从税收中拨专款投入军事保险银行,军事保险包括军人的健康、人寿、事故和职业保障等。
2.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为军人提供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军官的部分薪金收入减免所得税。如美国、英国等军官基本薪金以外的各种津贴、军人参战期间的薪金收入等,国家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二是交通费优惠。许多国家对军人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给予优惠待遇。俄罗斯、波兰、瑞士等国的军官在探亲、旅游或其他因私乘坐国内飞机、车船时,均享受半价优待。三是其他补贴。除上述几项外,一些国家的军官还享受婚丧补贴、生育补贴、子女补贴、搬家补贴、邮寄物品优惠、参加文娱活动优惠等诸多福利待遇。
3.休养康复
休养康复是对重残军人、孤老军人等提供的生活、医疗护理及康复方面的保障。俄罗斯军队对病重、受伤、震伤或因履行职责极端疲劳的军人,可由国防部支付补助金,为其治疗和恢复健康。
4.抚恤(www.xing528.com)
在美国,凡在现役期间因公身亡军人的遗属,均可终身享受遗属抚恤待遇,每月补助金额依据该军官的原军衔级别而定,遗属子女和父母也享受一定金额的补贴。对因公致伤、致残的军人,从法规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医疗保健以及可能的培训与就业。伤残程度达30%以上的,作退休处理;伤残程度在30%以下的,作退役处理,并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俄罗斯军人优抚金法》规定,退出现役后,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军官,不受服役年龄的限制,享受按残废等级计算的退休金;军官死亡后,靠其抚养但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有权享受抚恤金。
(三)外国军人安置制度概况
1.自谋职业
美国的退伍士兵,服役不满20年的,军队发给一次性转业费,并协助其再次就业。转业费标准是年基本工资的10%乘以军龄。满20年的,按最后3年平均工资的40%领取退休金。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退休金递增3.5%。军官退伍后,安置地点可以自选,但政府不负责安排具体工作,靠自谋职业。但是,政府以“月薪”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优厚的退役金,同时还为其自谋职业提供优待。
2.计划分配
俄罗斯法律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自退役军官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应不迟于1个月为其安排好工作。在退役军官安置过程中,一般会结合军人的专业,重视发挥退役军官的个人特长。退役军官通常被安排在各级行政机关、工厂、农庄、国营农场、地方院校、纪念馆及商业、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担负行政领导或军事教官。如果选择的工作不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可以提出调整,当局一般均给予解决。俄罗斯容许退役军官任意选择定居点。同时也规定,返回入伍前所在地及亲属居住地者享受优待。但事实上,退役军官一般都选择大城市和几个南方城市。不过,近年来,退役军人进入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三大城市,实际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印度在安置退役军官的过程中,每年都要为政府各部门规定一些接纳退役军官的指标,保留一些诸如安全官、助理安全官和行政官等职位的空额,以此解决部分退役军官的就业问题。近年来,印度又把这一规定强行扩大到私营部门,使之成为“法定空额”。由于先前的安置部门和各地职业介绍所远远不能解决人数众多的退役军官就业问题,印度政府也鼓励退役军官自谋职业,同时为自谋职业者提供一些政策优惠,如低息贷款、优先提供生产资料、对创办企业提供方便等。
二、外国军人保障的经验
(一)普遍实施高于普通国民的福利待遇
一般来说,各国给军人的福利待遇比普通国民高,尤其在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军人的福利待遇除了享受的标准高外,军人的社会福利项目也较多。如军官除基本薪金外,还享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补贴项目含盖军官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其总收入相应增加。通常,军队提供的补贴项目有住房、伙食、交通、两地分居等方面的基本补贴,还有专业技术、飞行、航海、艰苦地区等方面的特殊补贴。
(二)国家建立法定的军人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俄罗斯政府颁发了《军人地位法》,规定军人必须参加国家人身意外保险。俄罗斯政府还规定,从国家预算中拨款,建立保险基金;同时,国防部确定了承办军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法国将军人保险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统一经办。这些以法律、法规形式建立起来的军人保险制度,一方面,以国家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使之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实施过程中又由政府或国防部统一主管,负责军人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家强制实行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
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全体军人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同时,采取个人自愿参加原则,把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形式。在俄罗斯除国家出资的强制性人身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种类,均由军人自由选择、自由投保,如军人自费投保的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等。加拿大以法定的军人社会保险为主,以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四)建立系统的军人就业培训计划
就业培训是为军人退役后从事地方职业的需要所进行的专业技能和就业指导培训。不少国家把就业培训列入教育训练计划,作为军人训练的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十分重视培养军人的综合素质,注重军地相通的培训内容;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一套针对退役军人的就业培训计划。
三、外国军人保障的启示
(一)确立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地位
从外国军人社会保障的实施情况看,建立切合实际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稳定军心、增强军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国家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不少国家把军人社会保障直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在国家军事制度中也大多包含有军人福利待遇和退役安置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内容。外国对军人社会保障的地位十分重视,设置完整的保障项目,确保保障水平不低于国民保障水平,建立保障水平与经济、国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的机制,从而保证了军人社会保障在国家社会保障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应有地位,有效发挥了军人社会保障的作用。
(二)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外国军人社会保障普遍反映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和相对接的元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是外国军人社会保障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军人实施有效社会保障所需要的基本项目;二是外国军人社会保障的诸种运行模式,为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思路;三是外国军人社会保障普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规律,为我国军人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向提供了重要参考。目前,外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法治化、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等趋同,这也是我国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努力的方向,即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三)适当提高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待遇水平
虽然各国军人社会保障建立的历史、社会、政治及经济背景不同,但是他们普遍为军人建立了比普通国民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军人社会保障,不仅待遇标准和水平高,而且军人保障的项目丰富全面,这无疑对完善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但是为军人建立比普通国民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制度,是世界军人社会保障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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