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优抚与安置的基本概念
优抚与安置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优抚又包括抚恤和优待。在我国,抚恤、优待与安置工作是我国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传统保障工作,也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抚恤的内涵
抚恤(Pension)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公受伤、致残人员或殉职、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的精神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资助。我国对军人遗属有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以军人身亡时的工资为单位,发放一定月数的工资。根据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不同情况,发放的月数不同。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制定,保证享受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伤残军人按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不同情况,享受相应标准的抚恤待遇。
(二)社会优待的内涵
社会优待(Social 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风俗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提供经济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以保证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三)军人安置的内涵
安置(Resettlement)通常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从军队回到地方后的生活和就业安排。在美国,政府不负责具体安排退出现役的军官,主要靠自谋出路。他们退役后主要受雇于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有的在政府机关任职,还有些退役军官会选择自己开办餐馆、商店、医疗所,有的经营企业、公司等。美国60%以上的退役军官一年内都能找到工作,特别是一些高级军官更是许多部门争相引进的对象,所以申请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反而多为下级军官。比较年轻的尉官,退役后一般都重新进入大学攻读学位,毕业后再谋职业。英国和法国的退役军官都可以在国内自由选择安置地点,并且法国对不到退役年龄而选择退役的军官,军队可以帮助他们找工作。俄罗斯法律规定,每年退役军官有权任意选择定居点,若返回入伍前所在地及家属居住地者享受优待,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二、军人优抚与安置的基本内容
(一)抚恤
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待遇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个方面。
1.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给予的物质保障。根据现役军人的伤残性质确定为因公致残、因战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待遇补偿分为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两种,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2.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国家依法对死亡的现役军人的家属,提供保障其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的优抚保障项目。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死亡抚恤的对象,一是革命烈士家属,二是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三是病故军人家属。按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病弱、老年的退役红军老战士及老复员军人的实际困难,国家对部分在乡退役老红军、失散老红军及在乡复员退役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及医疗照顾。
(二)优待
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除此,军属在我国还享有其他方面的优待,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军属在医疗、入学、入托、就业、住房、参军以及贷款和救助方面均享有相当的优待。
1.生活优待。主要对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及其初级士官家属等发放生活优待金、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免缴相关税费、享受免费邮寄服务等。其中发给家属的优待金,一般要求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于特别困难的服兵役家属,地方政府还会给予定期定量的补助,甚至帮助其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2.医疗优待。国家对于残疾人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均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优待、医疗服务照顾和康复优待。(www.xing528.com)
3.交通优待。我国规定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规定的有效证件,享受优先购票乘坐国内各种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轮船以及民航航班等;残疾人军人除此之外,还享受正常票价的一半价格优惠。
4.其他优待。除了以上常规的优待内容外,我国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还能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各地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退役后,报考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具有优先录取的待遇;退伍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等,其子女、兄弟姐妹等在符合征兵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优先批准待遇;残疾人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入学、入托及报考学校等方面享受优待,等等。总而言之,我国的军人优待内容非常广泛。
(三)安置
1.就业安置
根据我国军人相关管理办法,军人就业安置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其中伤、病、残、孤儿和遇有生产、生活等困难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结合的方针,由国家重点帮助无房、缺房的退伍军人建房,并发动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第二,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第三,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具体的安置办法包括:第一,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第二,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对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国家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等。第三,企业安置。在等待安置期,国家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安置
生活安置,特指离退休安置,是指现役军官离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由国家供养。安置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1)生活待遇保障;(2)规定安置去向;(3)住房保障;(4)子女安排;(5)在民政部设立专门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三、军人优抚与安置的功能特征
(一)优抚安置对象具有特殊性
军人优抚安置对象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而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优抚安置对象具体包括:(1)具有特殊贡献的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2)复员退伍军人;(3)国家认定的烈士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武警、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6)转业军人。其中,家属是指特殊贡献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其生活的18岁以下的弟妹和抚养其长大又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
(二)优抚安置目标具有双重性
军人优抚安置的目标是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安置对象提供现金补贴、服务优待及就业培训与指导等,保障他们的就业与基本生活,具有经济保障和福利功能。同时,国家和社会还会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向全社会宣传特殊贡献者的事迹和高尚品德,树立全社会的道德榜样和学习楷模。因此,军人优抚安置具有经济和政治双重目标。
(三)优抚安置待遇具有补偿性
优抚安置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和相关服务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安置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而且优抚安置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部分安置对象的就业岗位由政府相应部门安排和提供。
(四)优抚安置内容具有综合性
优抚安置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但是其内容又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军人优抚制度对退伍和转业军人的就业安置、对其家属的抚恤均体现出社会保险的性质;对优抚对象中特别困难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扶持、帮助等体现出了社会救助的特点;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也体现出社会福利的性质。因此,军人优抚安置不是单一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三者的高度融合与共同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