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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基本理论简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人伤亡保险是通过设立伤亡保险基金,对死亡或者伤残的军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保险制度。而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要求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进行补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

军人保险基本理论简介

一、军人保险的基本概念

军人保险,也叫军人社会保险(Military Social Insurance),是指国家或军队依法建立专项后备基金,用于对军人遇到职业特殊风险或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按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险大体上可分为现役军人保险和退役军人保险两类。

现役军人保险是着眼于战争风险设置的军人人身保险,包括军人生存保险、军人死亡保险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退役军人保险则与现役军人保险有连续性,有些项目的资金筹集在服役期间就开始了,有的则要归并到地方国民社会保险体系中。退役军人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

按照我国2012年4月出台的《军人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军人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四种。

二、军人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军人伤亡保险

伤亡是军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军人伤亡保险是通过设立伤亡保险基金,对死亡或者伤残的军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保险制度。国外军人保险普遍设有伤亡保险,只是对这一险种的细目和称谓不同。如美国、日本称之为人寿保险,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称之为现役军人意外伤害险,泰国则为战争险。外国对此项保险的对象、筹资渠道、给付标准等的具体规定差别很大。例如,对筹资渠道的规定大有不同,有的全部由国家拨付,有的全部由个人缴纳,有的则由国家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军人伤亡保险是军人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带有强制性,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参加这项保险。

按照我国《军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根据发生的伤亡原因不同,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分为军人死亡保险金和军人残疾保险金两种待遇。其中对于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而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等,国家和军队有专门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的除外责任,如果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死亡或者致残的,不能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现役军人按规定退出现役后养老的生活需要而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项保险在国外军人保险中比较常见。国外军人退役后,通常可按服役年限享受退役金。服役时间长的军人,可以依靠较高的退役金养老;服役时间短的军人,其退役金不足以养老,则需要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在国外军人社会保障中,不少国家既规定了军人的退役金待遇,又设立了军人养老保险,为军人提供双重保障。德国、日本等国都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德国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保险费由军队在其退役时向地方保险公司缴纳,转业到地方后,个人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缴纳保险费。日本由军人自己在其退休前的若干年内以类似存款的方式定期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退休后可在一定年限内或终身领取高于所缴纳保险费总金额的养老金

按照我国《军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四是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要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通过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保险制度。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条件享受免费医疗或不能完全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需要设立此项保险制度。印度规定,陆军退休后,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不包括心脏病癌症等“高费”疾病。因此,印度设有专项保险,退休官兵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可以获得此类疾病的保险。日本退伍军人有医疗互助保险制度,即将筹集的保险费存入信托银行,用其所获得的收入支付所需要的医疗费。(www.xing528.com)

按照我国《军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要求军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对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而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要求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进行补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

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是专门为伴随军人到部队系统但是没有工作的配偶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该项制度专门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设有此项保险制度。

按照我国《军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主要包括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如果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国家将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三、军人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军人权益

军人保险制度,主要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军人的基本生活待遇,维护军人对养老、医疗保障等权益的要求而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一方面,许多国家建有军人保险制度,以求与一般国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持衔接,并体现出这项保障措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除少数职业军人将在军人的岗位上坚持到退休外,多数均将退役并最终融入社会化的劳动力市场。中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本模式已经确立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军人若没有相应的积累,其社会保险权益就必然受到损害。所以,为了保证军人在退役进入地方工作时或退休后能够立即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设置军人保险项目成为必要,对保障军人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

我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与一般国民相关保障项目改革与发展保持适应性,并在军人退伍后融入地方单位或退休时,能够与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因此,军人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军人保障制度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军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促进军人保障制度规范化发展

我国传统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表现为国家福利与军队的职业福利,没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制度安排。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有的社会优抚安置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军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保持与面向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适应性,1995年3月,军队开始研究论证军人保险制度。1997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7月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年8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军开始实行。2000年1月,又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式实施。2012年《军人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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