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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的实施者及对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享受对象通常是达到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老年津贴是老年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政府提供给老年人的一种定期给付,是政府的一种转移支付。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医疗护理及社会交往的需求,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满足老年人这方面需求。

老年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的实施者及对象

社会福利的分类具有多样性,就福利享受的对象来看,一个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通常包括老年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青少年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等内容。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框架,可以用图12-1来展示[6]。以下重点介绍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和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

一、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

(一)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内涵

老年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各种经济与服务措施的总称。按照广义概念理解,老年人社会福利应包括老年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等内容。而在现实中,我们常说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是指老年社会福利津贴及相关服务。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通过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团体),享受对象通常是达到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其主要目的是满足老年人口特殊的生活需求,帮助老年人提高和改善生活水平,[7]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社会目标。

图12-1 社会福利制度基本框架图

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产生缘于现代社会中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当这些问题的解决超出了传统家庭养老能力时,就需要社会中更强大的组织和机构来完成这一任务。从老年人的生活出发,老年人的福利需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8]

第一,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需求。人进入老年后,必然退出劳动领域,其收入由此中断,而生活仍需要继续,因此,老年人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还是收入中断或减少所带来的经济问题,从而使经济保障成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必要保障。在各国,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除来源于家庭或自己的积蓄外,社会化的保障主要来源于养老保险、老年救济及老年津贴等。

第二,老年人的健康保障需求。人生进入老年阶段后,生理功能衰退,抗御疾病的能力下降,患病的概率增加,并且容易患老年性疾病,影响其行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对健康保障的需求尤显迫切。

第三,老年人的情感保障需求。减少或失去实际的或潜在的收入、减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社会地位降低等,都可能导致感情空虚,尤其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和少子化日趋加剧的情况下,许多老人的子女不在身边,更容易产生孤独感。因此,老年人需要转换角色,同时更需要相应的情感保障。

第四,老年人的服务保障需求。由于生理机能的衰退,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高,其生活自我照料能力也会持续下降,从而特别需要有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等。如果子女不在身边,这种需求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第五,老年人的其他保障需要。例如,老年人寿命延长,而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可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教育培训和教育也会有新的需要;同时,在脱离原有的工作环境后,老年人也需要参与娱乐及其他社会活动。

(二)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内容

本节重点介绍狭义概念的老年人社会福利内容,具体包括:

1.老年人经济福利

理想的情况下,老年人晚年生活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有酬工作收入、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有关的津贴以及老年人财产性收入等。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渠道并不总是畅通。收入来源的局限使得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没有购买所需物品和服务的经济能力,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功能的下降,以及对医疗保健的特殊需求而导致开支的增加,使得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因此,如何避免这个问题是老年人福利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用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支出的福利供给,这种福利通常被称为“老年人津贴”或“补充保障收入”。老年津贴是老年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政府提供给老年人的一种定期给付,是政府的一种转移支付。老年津贴制度不受收入、财产和就业等条件限制,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平效应。虽然在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两个方面无法与养老金相提并论,但是它对于低收入群体和无养老保障群体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因而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老年津贴制度不但有利于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有利于缓解老年贫困,促进经济发展。

2.老年社会福利服务

老年人除了收入保障方面的需求外,还有许多其他需求。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医疗护理及社会交往的需求,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满足老年人这方面需求。社会福利服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包括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机构养老服务是以老人入住为条件,集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综合性养老服务,通常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老年公寓,主要面对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公寓主要提供一些辅助性服务,日常生活由老年人自行料理;二是社会福利院,主要面对能够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福利院提供完整的照顾服务;三是老年护理院,主要面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护理院提供完全的生活照顾和医疗护理。在工作中,这三个层次并不十分清晰,大多数福利院都是综合性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家庭为核心,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离开社区,所需要的养老服务通过社区或社会组织机构给予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发展趋势,其最大的作用在于,它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主干家庭、核心家庭、空巢、独居老人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缓解子女照料老人的压力,从而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起到继承和发扬作用,同时,与入住养老机构相比较,它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务广、收益大、收费低、见效快等特点,并可减轻养老机构的压力。

3.老年人教育福利

根据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国家与社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并通过适当的老年教育服务来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例如,通过兴办老年大学,为老年人传授知识和进行技术培训,使老年人与时俱进地了解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获取新知识、新技术。通过老年大学的教学活动,不但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增加丰富的活动内容和生活情趣,也能使老年人获得许多保健知识;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老年人职业学校、老年人讲座或补习教育、老年人学习性俱乐部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退休前的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使老年人快速适应退休生活并提早融入社会。

(三)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主要作用

1.促进了现代福利项目的多样化

老年人既是整个社会人口的一部分,又是一个有别于其他年龄群体的人口,他们既有和年轻人类似的福利需求,又有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老年人社会福利与一般社会福利的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福利项目考虑到老年人需求的特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以老年保健为例,老年人社会福利中的健康计划最初的目标是“老有所医”,即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老年人仍能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但是随着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和日益增多的高龄老人的出现,老年健康保健计划的内容也从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扩大到维持日常身体功能的长期照护服务和心理保健服务等,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更加丰富。

2.扩大了社会福利组织管理和资金筹集的范畴

老年人社会福利不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推动了社会福利的多样化,而且,在组织管理和资金筹集方面扩大了社会福利的范畴。

老年人口迅速增长和社会福利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单靠政府支持的社会福利供给越来越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福利需求。在政府无法满足新增老年福利项目的情况下,对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公司或企业以及市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必然趋势。世界各国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提供福利服务来补充政府社会福利不足的现象,这样,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福利方面就有了很大的发挥空间。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投入的严重不足,老年人得到的帮助就有很多来自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或宗教组织,尽管这些组织提供的帮助并不充分,但仍然是当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一个有益补充,有时甚至是当地所存在的主要社会福利。由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提供的老年社会援助往往推动了这些地区社会福利的整体发展。

3.推动了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化

当今,医学、生物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对老年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果,使人们对老龄问题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社会福利因此开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地计划和提供给老年人,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福利项目走向专业服务的轨道。例如,老年人需要建筑师和设计师设计适合各类老年人生活的住房;老年人退休住所、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托管中心、家庭保健照顾和临时性照顾等诸多领域需要策划者、发展商和管理者发挥作用;老年人也需要各种设计人员以及专家制造出尽可能长久地帮助他们维持独立生活的产品等。

4.推动了社区福利的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政府福利资金主要使用在对机构福利设施和服务的支持上,特别是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多以养老院或护理院等机构组织的形式实现。随着老年人口持续增加,老年福利设施养老模式难以满足养老需求,同时,设施福利也是一种比较消耗资金的养老模式。相对于设施福利和养老模式,社区照顾养老服务模式被认为既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同时又可以降低服务成本。在公共福利资金和老年福利需求之间差距日渐扩大的情况下,鼓励社区发展老年人家庭社会援助项目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社会福利项目以社区为中心逐渐建立起来,形成了以社区为基地的社会福利发展新趋势。可以说,如果没有老年福利项目的发展,很难出现这种发展趋势。

二、儿童社会福利制度

(一)儿童社会福利的内涵

关于儿童年龄的界定,目前全世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概念。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规定0—18岁为儿童期,而医学界则是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也规定为14岁以下。因此,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4岁以下比较合理。

儿童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有特定形态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的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指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而服务功能则相应地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可见,此类福利并不包括在家庭中已获得充分满足的儿童,其本身具有补缺性取向,属于消极性儿童福利。广义的儿童福利对象是所有的家庭和儿童,这种观念实质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认为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单凭一个家庭无法面对所有的问题,根本不会存在各种功能完全健全的自然型家庭,每一个家庭都需要外力的帮助,社会对每一个儿童都负有责任。显然,这一类型的儿童福利具有发展取向,属于积极性儿童福利。[9]

(二)儿童社会福利的功能与作用

儿童社会福利具有一般社会福利的共同特点和功能,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个性化的功能,如恢复性功能、预防性功能和发展性功能。[10]

恢复性功能是指对处于困难境地的儿童进行解困和救难,也称治疗性功能,如对处于贫困、战乱、家庭残缺不全、疾病等状态下的儿童,儿童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他们脱离危险和困难境地,融入社会主流,顺利成长。

预防性功能是针对所有适龄儿童。儿童作为人类未来社会的生产主力军、社会建设者和主宰者,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要从幼年得到关注和给予正规的培养和呵护。由于儿童稚嫩、缺乏自主能力、没有社会经验、价值观未形成、易于受到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加强预防、维护儿童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儿童社会福利赋予了儿童生命权、娱乐权、教育权、发展权等诸多有权利的保障,从而增强了儿童适应社会的能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铺平了道路。

发展性功能是儿童社会福利的重要特征。儿童社会福利持发展的理念,能够调动、启发儿童发展的潜能,帮助儿童消除发展的障碍,矫治儿童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从而促进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功能,儿童福利具有如下的作用:

1.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中,儿童是维护家庭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不论儿童身体健康与否,大家庭基本都能基于传统的伦理道德思想约束,给予包括疾病患儿在内的所有儿童以最大的安抚和照护。而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家庭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伦理道德观念下滑,儿童不再是维系家庭婚姻关系的关键因素,但是健康儿童绝对是维系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砝码之一。为此,儿童社会福利有利于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2.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结构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相对平衡状态。社会混乱和动荡的出现,是与社会上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的正当需求得不到满足相联系的。儿童不仅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在他们身上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需求,而这些需求一旦被成人社会置之不顾,就容易促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形成。由于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他们无力运用剧烈的暴动或类似的形式进行主动反击,但会通过各种层面对社会安全产生消极的影响。儿童虽是发展的个体,但他们终归会成为社会的主体力量。儿童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整个家庭的危机,也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潜在危机。为此,儿童福利可以抵御儿童群体的消积影响,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

3.提高人口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认识到了人力资源在国家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儿童社会福利为儿童的发展、成才提供了福利保障及精神支持,使儿童能在制度化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社会福利和辅导帮助。这不仅可以提高人口素质,而且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储备精良人才,进而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儿童社会福利的内容

儿童社会福利的内容非常丰富,按照保障范围大小来分,包括普遍儿童社会福利和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两类。[11]

1.普遍儿童社会福利

(1)家庭保护

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对儿童所应受到的家庭保护作了规定。主要包括:a.保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b.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c.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f.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www.xing528.com)

(2)医疗卫生与保健福利

卫生部门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国家还兴办专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儿童医院,或者在全科医院中设立儿科;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使儿童健康成长。

(3)教育福利

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儿童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教育机会均等”、“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有效地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的良好教育”成为一种社会需求。

学前教育方面,许多国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和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采用立法的形式确立学前教育的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倾向。各国还纷纷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多样化的幼教机构,特别是适应各种文化背景、单亲家庭和各种社会处境不利于补偿这些儿童因家庭照顾和教育不足而带来的发展缺失。在义务教育方面,许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有些国家的儿童还免费接受中、小学教育,免费享有课本、文具和在校午餐等。

(4)文化福利

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文化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开展多种形式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动物园等场所,都对中小学生有适当的优惠。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儿童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等。

2.特殊儿童社会福利

特殊儿童是指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他们除与普通儿童享受同等待遇外,还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特殊儿童社会福利是儿童社会福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残疾儿童的身体残疾与普通残疾人具有类同性,故通常将残疾儿童福利归之残疾人福利范畴。此处所介绍的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不包括残疾儿童社会福利。

关于特殊儿童社会福利,各个国家都会由具体的部门负责特殊儿童如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等的监护养育和安置工作。收养这些特殊儿童的社会福利设施有儿童福利院、康复中心、孤儿学校、儿童村等。此外,城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优抚社会福利设施,也会收养部分孤儿和病残儿童。特殊儿童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其次是社会募捐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妇女社会福利制度

(一)妇女社会福利的内涵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男女平等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妇女在生理、心理上有与男子相区别的特点,使得她们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正是由于自身特殊的情况,妇女应该享受特殊的利益,社会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服务,由此产生了妇女社会福利。妇女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生理和职业的特殊需要、特殊利益而制定的各项福利政策和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事业的总称。

按照广义概念理解,生育保险也属于妇女社会福利范畴。但是在实际中,我们常常使用狭义妇女社会福利概念,即特指为妇女提供的除生育保险之外的有关津贴、补助、就业培训与指导以及劳动保护等内容。

(二)妇女社会福利的内容

妇女社会福利的内容非常丰富,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2]

1.妇女生育津贴

妇女生育津贴是针对妇女最主要的特殊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待遇,又称现金津贴,在某些国家又被称为生育现金补助。许多国家把生育津贴纳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当然也有不少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生育保险制度,向工薪劳动者中的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当今社会,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基本的健康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2.妇女就业福利

妇女就业福利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照顾妇女身心特殊需要的重要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妇女及下一代身体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各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均有对妇女在就业及劳动过程中保护措施的相应规定,并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女职工保护精神,妇女就业福利具体包括:

(1)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

对妇女就业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服务权利。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时,不得歧视妇女。第三,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不因生育和抚养子女受到歧视或者侵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

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工作岗位的男女职工,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就应当获取同等的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第二,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男职工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实行差别对待。第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根据妇女的身体和生理特点,女职工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强体力劳动。

(3)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

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是指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有毒有害等劳动;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安排其夜班劳动,并为其提供特殊保护设施;生育时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等。

3.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生育津贴与劳动保护,均是针对劳动妇女甚至是受雇劳动妇女设置的,并且只适用于特定的阶段,如生育津贴保障的是育龄妇女,劳动保护保障的是就业期间的妇女。不仅未参与社会劳动或未受雇的妇女无法享受到这种福利,而且妇女超过生育期间亦不能再享受这种保护。因此,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妇女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全体女性提供的福利设施和服务。

提供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尤其是在生产的关键时刻,有助于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不仅关系到卫生服务的效应,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公正。社会有责任通过政治、卫生和法律体制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关服务。我国《母婴保健法》正是基于此而制定的。而妇幼保健机构是实施《母婴保健法》、依法提供妇女保健服务和保证母亲健康的主渠道,如设立妇幼保健医院、妇产医院等。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还通过建设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另外,妇女活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健美中心、妇女用品专门店等都是为女性提供福利服务的场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设有专门的妇女庇护所,为受虐妇女或遭遇特殊困难的妇女提供特殊救助。

四、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

(一)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概念

残疾人是指在情理、生理、人体结构方面,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然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等多种类型。[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确保有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失学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而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措施的总称。通常包括为保障残疾人在衰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待业、失学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和援助制度,如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同时也包括国家和社会团体等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如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文化娱乐等。

根据以上概念,残疾人社会福利也有广义与狭义概念之分。残疾人社会救助和残疾人社会保险(如残疾人养老保险、残疾人医疗保险等)属于广义残疾人社会福利概念范畴。在我国,没有开设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险项目,而是将残疾人纳入普通社会保险框架内,仅在缴费和补贴方面给予残疾人以适当的政策照顾。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做法也类似。为此,我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特指狭义范畴的概念,即指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内容

根据狭义概念,残疾人社会福利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残疾预防

残疾预防是指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出现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也称初级预防)或防止缺陷出现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残疾(也称二级预防)。残疾预防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如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及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行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等,以预防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残疾现象。简单地说,残疾预防是指在了解致残原因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技术,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防止、控制或延迟残疾的发生。

2.残疾康复

残疾康复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如设施、训练、教育、指导等,旨在使残疾人达到、保持或者恢复正常的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交功能的水平状态。具体包括医疗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区康复、社会康复等,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种康复手段,使残疾人回归社会。

3.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提供给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政府财政扶持,是现代国民教育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

4.残疾人就业

现代残疾人社会福利重视残疾人自身的发展,倡导残疾人自立,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措施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利用法律或政策手段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雇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第二,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提供残疾人职业咨询、职业评估、职业治疗、职业培训等福利服务。

5.残疾人文化体育

早期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一般比较注重残疾人物质生活方面需要的满足,随着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不断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开始活跃,为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提供了基础。作为影响深远的残疾人福利内容之一,许多国家都把残疾人体育的发展视为本国体育事业、经济发展水平与文明程度的标志,并予以高度重视。

6.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处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可配备字幕和解说,运用电视手语,出版盲人有声读物等。

通常情况下,残疾人社会福利是基于人们身体残疾的特点而设置的,因此无论是老人、儿童还是青壮年,均是在统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框架下享受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在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根据残疾人的家庭特征、就业能力特征等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来提供。如孤残老人、孤残儿童等的社会福利由民政系统提供;有家庭、有监护人以及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社会福利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提供。截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福利机构4.25万个,床位321.0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237.92万人,社会福利企业吸纳62.80万残疾人员就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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