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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理论与社会保障学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养老服务有狭义和广义概念之分,狭义养老服务特指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为弱势或者特殊老人提供的以生活照料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服务,在我国,也称为民政养老服务。人人都享有老年服务保障。政府购买型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生活不能自理、收入比较低的老人、“三无”老人等。无偿服务指为老年人免费提供的养老服务方式,通常指“五保”老人、“三无”老人等。

养老服务理论与社会保障学

一、养老服务概念及特点

养老服务(Service for the Aged),也叫社会养老服务(Social Service for the Aged),或者养老社会服务,是指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为满足城乡居民在老年时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养老服务有狭义和广义概念之分,狭义养老服务特指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为弱势或者特殊老人提供的以生活照料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服务,在我国,也称为民政养老服务。其主要特点是:(1)服务的对象为弱势和特殊老人,主要包括城市中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保老人、独居老人等;(2)服务水平是以提供生存和生活中所必需的服务为标准;(3)服务方式是以无偿、低偿为主;(4)服务形式以机构集中提供、社区照护、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为主要形式。

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为改善和提高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质量,为其提供的日常生活、医疗、卫生保健文化娱乐以及老年教育等各种服务的总称。其主要特点是:(1)保障对象为全体老人。人人都享有老年服务保障。(2)服务方式灵活多样。有集中院舍式服务,有公寓式服务,也有社区日托式的服务,更有分散居家养老服务等。(3)服务方式的多层次性。不仅有为困难和特殊老人提供的无偿和低偿服务,还有为高收入老人提供的有偿的个性化的高端服务。(4)服务水平的高福利性。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不仅在于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服务,还包括提升和改善其精神生活所需要的老年教育、文化娱乐及社会参与等层面的服务。在未来社会,广义概念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将成为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二、养老服务类型

(一)按照服务场所分类

按照服务提供的场所划分,养老服务可以分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Institution-based Aged Care)是指通过专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医疗、起居和娱乐等全方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方式。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者可以为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机构建设性质看,有政府举办、公建民营、国办民营、民办民营等多种形式;从机构是否营利看,有福利型、非营利型和营利型三种类型;从机构的功能看,可分为供养型机构、养护型机构、医护型机构等;从市场和政府角度划分,有私人养老机构和公共养老机构两类。私人养老机构是指营利性的老年公寓等。公共养老机构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院、敬老院等。

所谓社区是指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包括一定的地理区域,该地域内的各种物质文化资源,以及通过血缘、地缘等关系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及组织。社区养老(Community-based Aged Care)是指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动员社区中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安老、养老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种养老形式。又可分为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三种主要服务形式。设施服务如设立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定点服务如提供配送餐服务、提供专人专职护理服务等;上门服务即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等。社区养老具有居家养老性、经济性、社区服务性、便捷性等特点。

居家养老(Home-based Aged Care),即在自己家里或者居民家里养老,包括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提供服务的家庭养老即居家社会养老两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一种依赖家庭成员进行养老的方式,一般情况以晚辈对长辈的服侍、照料为主,也有同辈之间的互相照料和扶养。传统家庭养老的实质就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资源的享受者均是家庭成员,实质上是一种以亲情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代际交换和亲人互助。居家社会养老是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养老服务组织(中心)等专业机构为服务实体,以老年人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通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对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简称居家养老。居家社会养老,可以划分为政府购买型、自购型、政府购买和自购结合型三种形式。政府购买型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生活不能自理、收入比较低的老人、“三无”老人等。自购型居家养老是指自己或者家庭出资购买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政府购买和自购结合型居家养老是指政府提供部分服务,维持基本养老的服务主要依靠自己或者家庭购买的形式。

(二)按照服务形式分类

按照服务提供的形式划分,分为集中服务、分散服务等。集中服务是指在专门的养老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方式,特指在养老机构或者养老设施养老的情形。专门的养老场所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分散服务与集中服务相对,是指为分散在私人住所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形式,包括部分居家养老、政府安排的散养和寄养等。

(三)按照服务方式分类

按照服务提供方式划分,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三种。无偿服务指为老年人免费提供的养老服务方式,通常指“五保”老人、“三无”老人等。低偿服务是指为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的带有救助型的养老服务方式,通常指“低保”老人、高龄独居、空巢老人等。有偿服务是指老人所需要的养老服务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来获得的养老服务方式,通常指有收入的老人。

(四)按照服务性质分类

按照服务提供的性质划分,分为政府提供、社会提供、个人提供等。政府提供是指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和服务的养老形式,包括政府直接举办养老机构、政府资助民间养老机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补贴养老服务等。社会提供是指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者其他社会人士等提供的养老服务。个人提供是指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形式,包括家庭养老、配偶养老、子女养老及个人养老等。

(五)按照服务水平层次分类

按照服务层次性划分,分为基本养老服务、补充养老服务及市场化养老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广大老年人提供的满足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养老照护服务,也叫福利性养老服务,在我国也称民政福利性养老服务。补充养老服务是指为了提高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自愿者等在基本照护服务之外再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服务是指不具备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老人通过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购买等形式获得的市场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家政服务、老年教育、文化娱乐和卫生保健等照护和精神慰藉服务。

(六)按照服务内容分类

按照服务内容划分,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卫生保健服务、医疗照护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临终关怀服务等。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卫生保健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的日常卫生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卫生防疫、健康检查、卫生健康知识宣传等;医疗照护服务,主要指为生病不能自理老人提供的必要的医疗照护服务,主要包括老人看病期间的生活护理、医疗陪护、卫生清理等服务;康复护理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后的身体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和保健等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教育、文化、娱乐和旅游等精神层面的服务;临终关怀服务,主要指为在老年人生命的最后阶段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抚慰,以减轻病痛、减少死亡恐惧等的综合服务。

三、养老服务的制度设计及结构

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相比较,社会养老服务不仅是一项社会制度,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容丰富,由一系列制度要素构成,这些制度要素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进而形成基本的制度结构。

1.服务需求对象(www.xing528.com)

一般来讲,养老服务需求对象为全体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制度是针对不同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的养老服务。通常,老年人根据服务需求不同,可以分为生活照料服务需求老人、医疗康复护理需求老人、精神慰藉需求老人等。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将老年人分为健康老人、基本健康老人、不健康能自理老人、不健康不能自理老人等。

2.服务供给主体

服务供给主体,除家庭之外,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比如政府是基本养老服务和部分补充养老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是补充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和个人大多数情况下是市场化养老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提供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必须具备必要的服务机构、场所和设施,如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权益维护中心、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这些服务机构、场所和设施是老年服务实现的载体和平台。

4.服务提供的内容

社会养老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其中基本的内容有生活照料、文化教育、优待维权、家政服务、老年就业,医疗照护、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

5.服务标准和规范

社会养老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具有科学规范的服务标准,对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专业规范。

6.管理与监督

在社会养老服务中,对于养老服务进行跟踪管理和质量监督是确保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提高的必要措施。因此,社会养老服务制度中,服务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是其重要的组成内容。

四、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按照广义概念的养老服务来看,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等内容组成。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60号),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组成。

(一)居家养老

指居家社会养老。主要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开展社会化服务。其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我国政府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为这些老人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二)社区养老

主要为社区所辖范围内的老人(含居家老人)提供各种必要的老年服务。社区养老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三)机构养老

主要为在家庭之外的专门在养老场所进行养老的老人提供服务。其以设施建设为重点,并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老年养护机构中一般内设医疗机构。有些老年养护机构还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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